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6********,汉族,文盲,聋哑人,打工,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5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晚时许,被告人向某甲驾驶无牌女庄摩托车,至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墙新村墙新祠堂旁边的拉茶王子奶茶店对面处,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丰豪牌FH100T-A型二轮女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24元)。之后,被告人向某甲将盗得的摩托车自用。同年5月1日上午,公安机关接报后根据被盗摩托车的GPRS定位,于两英镇鹤联村一工地抓获被告人向某甲,并追回被盗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发还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残疾人证复印件、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向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相片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从宽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绪高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光盘三张、白色无牌女庄摩托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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