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向某甲(绰号“某某甲”、“方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6********,土家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住湖北省巴东县**镇**路**号,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2万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1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向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2********,土家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住湖北省巴东县**镇**路**园**栋**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向某丙(绰号“某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72********,土家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住巴东县**镇**路**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税某某(曾用名某某丁),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住湖北省巴东县**镇**路**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向某丁,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巴东县**镇**路**园**栋**楼,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11日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向某戊,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向某己,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向某庚(绰号“某某戊”),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0********,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住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扬帆路126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向某辛(绰号“某某己”),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住湖北省巴东县**镇**路**号**室,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方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巴东县**镇**路**号**单元**层,因犯妨碍公务罪,于2012年11月6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住巴东县**镇**园**栋**单元**,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1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向某壬,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住湖北省巴东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因证据不足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向某癸,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湖北省巴东县**镇**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武某某(绰号“某某庚”),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路**号,住巴东县**镇**路**号**单元**室,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现在宜昌监狱服刑。
被告人向某A,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9********,土家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巴东县**部书**,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16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向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向某丙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税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向某丁涉嫌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向某戊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向某己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向某庚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向某辛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向某壬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向某癸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向某A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4日、9月18日、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9月20日、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29日至11月29日、2020年1月13日至2月13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15日至29日、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14日至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丙先后纠集税某某、向某丁、向某戊、向某庚、向某己、向某辛、武某某、向某壬、黄某甲、李某甲、向某癸,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信陵镇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向某丁、李某甲还伙同税某某、向某A、向某己、黄某甲等人多次开设赌场,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一、非法拘禁罪
1.2010年6月,向某甲安排卢某甲向江苏省南通垚鑫重工有限公司老板张某甲以2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卸船设备,不包含龙门架。2010年7月,张某甲安排技术人员张某乙到巴东为向某甲指导安装卸船设备,因向某甲自己提供的龙门架不符合要求,安装完成后设备无法正常运转。向某甲遂联系张某甲,二人在电话中发生激烈争吵,后向某甲怀恨在心,对技术人员张某乙实施殴打,并安排向某壬、向某辛、向某癸跟随张某乙在巴东永权宾馆同吃同住,限制张某乙人身自由数天,直至张某甲从江苏另行购买龙门架材料并无偿提供给向某甲后,张某乙才得以逃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接处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卢某甲、李某乙、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巴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制作的辨认笔录;5.被告人向某甲、向某壬、向某癸、向某辛的供述和辩解。
2.2014年,因承接工程缺少周转资金,徐某甲找向某甲借取50万元高利贷,月息5分。2015年,向某甲安排税某某以“跟脚”的方式向徐某甲讨债。后税某某安排向某己跟随徐某甲辗转到巴东县**镇、**乡、**镇、**等地讨债,并每天向税某某汇报进展,向某己与徐某甲全程吃住在一起,限制徐某甲人身自由长达14天,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卢某甲、谢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4.巴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制作的指认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向某甲、税某某、向某己的供述和辩解。
寻衅滋事罪
1.2014年1月,被告人向某甲将金字山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厂)转让给赵某某、杨某甲等人。后向某甲、向某乙向*甲厂提出由向某乙为石料厂提供运输服务,因要价太高遭石料厂拒绝,后石料厂雇请了向贤奎的车队。2014年3月26日,为发泄不满,向某甲、向某乙、税某某纠集向某丁、向某庚、黄某甲、武某某、李晓银、向某辛、李某甲等人,并邀约数名运输司机赶到石料厂开业现场,向某甲与石料厂股东杨某甲发生争吵,并指使税某某、黄某甲、武某某、向某庚等人殴打杨某甲某丁杨某甲哥哥杨某乙被武某某持电警棍击伤。因不满向某K接手*甲厂的运输服务,向某甲还在现场当众辱骂向某K。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转让协议书、公证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徐某乙、赵某某、孙某某、郑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李某丁等人的陈述;4.巴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制作的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税某某、向某庚、黄某甲、武某某、李晓银、向某辛、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2017年5月,秭归县富源**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源**源矿业)承包人朱某甲经薛某甲介绍以人民币5万元/年的价格租用被告人向某丙、向某戊、向某丁三人位于巴东县**镇**村小地名“**”的坝子堆放了3万余吨砂石料,口头约定租用期限为2017年5月30日至2018年5月30日,并委托薛某甲给向某丙支付了1万元租金。2017年12月,向某丙、向某丁、向某戊以朱某甲未支付剩余租金为由,擅自将砂石料出售给付某某,在拖运约70吨砂石料后被薛某甲制止,薛某甲还为此承担了2000元挖机拖运费。2018年2月,朱某甲再次给向某丙支付3万元租金,并约定2018年3月5日前付清剩余1万元,向某丙出具了4万元的收条。2018年2月13日,朱某甲书面委托司机李某戊处理堆放于向某丙处的砂石料,用于支付其本人拖欠的司机运费。
2018年5月3日,向某丙、向某丁、向某戊擅自将朱某甲的砂石料出售给秭归县**镇**村**配料厂。5月4日,富源**源矿业股东梅某某得知后到场制止并报警,向某戊迅速通知向某丙、向某丁,向某丁又邀约了向某己、黄某甲等人赶到现场。向某丙到场后与梅某某发生争执,期间向某戊将梅某某抱住,向某丙用手指着梅某某辱骂、威胁。民警到场后,梅某某电话通知李某戊,李某戊赶到现场出示了朱某甲出具的由其代为处理砂石料的委托书以及向某丙出具的收条,并要求给向某丙支付剩余1万元租金。向某丙无故拒绝,并提出必须由朱某甲亲自来处理并支付2018年度5万元租金的无理要求。民警明确告知向某丙等人无权处置朱某甲的砂石料。5月8日至17日,向某丙、向某戊在未征得朱某甲同意的情况下,继续给**配料厂出售砂石料。向某丙、向某戊、向某丁先后共计给**配料厂出售砂石料8628吨,非法获利人民币12.0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处警说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协议、补充协议、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承包经营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委托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薛某甲、梅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4.巴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制作的勘验笔录;5.被告人向某丙、向某戊、向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3.2018年4月,*甲厂接到巴东县国土资源局通知,需及时进行土地复耕。向某丙、向某戊借承包该厂土地复耕工程之**的阻拦,将石料厂堆放在矿山的砂石料以22元/吨的价格出售给石某某、谭化、朱某乙、向某C等人,并由买主自行支付运输司机13元/吨的运费,共计出售砂石料5600多吨,非法获利人民币12.32万元。因向某乙儿子向某A也在卖*甲厂的砂石料,2018年5月,向某乙得知此事后到石料厂阻止向某丙继续拖运砂石料并将向某丙车辆砸坏。后向某甲出面调解,并安排向某乙计数,将石料厂剩余的6764吨砂石料全部拖运至其本人码头。朱某乙为继续购买砂石料,便找到向某甲,向某甲将价格提高至40元/吨,朱某乙从向某甲处购买200吨砂石料,给向某甲妻子张某甲转账支付货款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向某C、朱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乙、杨某丙的陈述;4.巴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制作的勘验笔录;5.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丙、向某乙、向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
2014年,向某D因赌博欠钱从向某甲处借得高利贷25万元,月息5分。2017年夏天,向某D尚有人民币9万元未偿还。一天,向某D因故未接到向某甲电话,后向某甲酒后带马某某来到向某D经营的**酒店质问并殴打向某D,还将向某D酒店大厅一仿青铜鼎踢坏。
2018年7月,向某甲安排向某丙、黄某甲、张某乙帮其讨要水泥款,上述三人通过电话或到债务人家中威胁的方式先后向向某D、刘某甲、谭光卓等人讨要债务。8月15日, 向某丙电话通知刘某甲到码头结算水泥款,刘某甲有事未去。8月17日上午,向某丙带领黄某甲、张兴星到刘某甲家中,威胁、恐吓刘某甲。刘某甲妻子报警,民警到现场调解并告知双方经济纠纷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几天后,向某丙驾车带着张某乙在巴东县信陵镇扬帆路恶意拦停刘某甲驾驶的货车,后二人威胁刘某甲,并以举报刘某甲货车超载为由,向刘某甲索要之前到其家中讨要债务的工资,经刘某乙电话调解,刘某甲同意给向某丙、黄某甲、张兴星三人支付1500元工资后,才得以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卢某甲、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向某D等人的陈述;4.巴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制作的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丙、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三、强迫交易罪
1.2014年1月,赵某某、杨某甲购买*甲厂后,向某乙曾试图接手石料厂运输服务遭拒。2014年3月*甲厂开业时,向某甲、向某乙、税某某纠集多人到现场干扰、滋事。之后,为强揽*甲厂的运输,向某乙给石料厂周边加水点打招呼阻止石料厂运输车辆加水。同时,税某某安排向某庚将一辆大货车车轮卸下后堵在*甲厂矿区公路上长达十余天,致使石料厂运输车辆无法通过,公司生产陷入停摆。为避免损失扩大,*甲厂被迫接受向某乙的运输服务,并同意向某乙提出的除6.5元/吨的运费外,每年额外向其支付10万元管理费的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司员工聘用合同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孙某某、郑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赵某某、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向某乙、税某某、向某庚的供述和辩解。
2.2016年10月,被告人向某甲某乙某丙约定合伙联营,以此垄断巴东县城区周边的砂石料销售,提高石料价格。为达到目向某甲多次带人找*甲厂股东徐某乙,要求获取*甲厂在巴东本地的石料销售权,遭徐某乙拒绝。后向某甲以*甲厂股东赵某某欠其钱以及干扰石料厂经营相威胁,徐某乙被迫同意。向某甲取得石料厂销售权后,强迫此前已经与徐某乙达成购销协议并已支付60万元定金的向某丙(女)限期10天将所购砂石料运完,并要求向某丙不得增加运输车辆。向某丙无奈加快速度,期限内仅拖运价值30万元的砂石料。向某甲便安排马某某给徐某乙借了30万元高利贷退还给向某丙。与此同时,向某甲将石料销售价格提高了10元/吨,并安排向某A等人在*甲厂收取货款,导致石料厂客户减少,销量急剧下降。在此期间,向某甲共计销售*甲厂砂石料数万吨,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乙、李某甲、黄某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乙、向某丙(女)的陈述;4.巴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制作的勘验笔录;5.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2018年4月,向某丙、向某戊多次带人到秭归县**镇**村找富强周某甲销售砂石料,遭周某甲拒绝。后向某丙、向某戊显摆势力,并以周某甲人身安全相威胁,周某甲被迫同意以14元/吨的价格购买砂石料,双方约定货到一个月后付款。5月3日至17日,向某丙、向某戊、向某丁给富强配料厂共计出售8628吨砂石料。5月18日,周某甲按照向某丙要求支付货款5万元。6月1日,向某丙以拆厂相威胁催促周某甲支付了剩余7.0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领款单、手机银行转账信息、出库通知单等书证;2.证人薛某甲、梅某某、李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甲、袁某某、郑某乙的陈述;4.巴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制作的勘验笔录;5.被告人向某丙、向某戊的供述和辩解。
四、敲诈勒索罪
2018年1月12日,荆州市监利县华清**号货船在巴东华润物流码头卸货后,准备将货船停靠到向某甲码头,停靠过程中将向某甲码头电线杆撞断,电线杆倒塌后将黎某某的朗逸牌小轿车砸损。向某甲得知此事后,以不让货船离港方式,要求货船老板王某甲补偿人民币13万元。后王某甲同意补偿向某甲7.5万元,其中现金支付2.5万元,通过银行自动取款机转账5万元,王某甲赔偿后才得以离开。后王某甲在离港次日将5万元转账撤回。黎某某的朗逸牌轿车经维修花费人民币3993元,电线杆价值及运费人民币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龙凤售后服务中心维修结算单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黎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五、诈骗罪
2016年,巴东县对县城长江干流岸线码头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对相关码头进行拆迁补偿。在对向某甲经营的巴东县**装卸运输有限公司(**镇**码头)进行资产评估时,向某甲将刘某乙、税某某放在其码头用于给货车加油的一台加油机和一个加油油罐作为公司资产进行虚报,加油机系刘某乙、税某某从巴东**加油站租借,加油油罐系税某某从他人处购买,后加油机和油罐被评估价值1.8239万元、1792元,上述2.0031万元补偿款全部汇入向某甲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处登记表、固定资产机械设备(拆零处置)评估明细表等书证;2.证人周某丙、陈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巴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制作的勘验笔录;4.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六、挪用资金罪
2014年,向某乙利用管理*甲厂车队的便利,挪用石料厂支付给运输司机的运费人民币32.2367万元。期间,向某乙还以公司名义收取石料厂运输司机5000元、1万元不等的押金,*甲厂自2016年年底停产至今,尚有12万元押金未退,共计挪用资金44.236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运输合同复印件、押金收条、运费支出结算明细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薛某乙、李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七、开设赌场罪
1.2013年9月,张某丙在巴东县**镇**大酒店**房间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封金花的方式赌博,向某丁在场内放码获利3万元。张某丙抽水获利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谭某丙、徐某丙、黄某丁等人的证言;3.巴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制作的勘验笔录。
2.2014年至2016年,向某丁在其位于巴东县**镇**路银**A栋**室的家中开设赌场,邀约他人以封金花的方式赌博,向某丁、税某某在场内抽水、放码。在此期间其抽水获利人民币4万元,放码获利人民币7.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己、谭某丁、向某E等人的证言;3.巴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制作的勘验笔录;4.被告人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2017年底,李某甲以1000元/天的价格租用巴东县**镇**村一民房开设赌场,邀约他人以推筒子(麻将比大小)的方式赌博,并安排向某己、“桂桂儿”在场内抽水、服务,向某丁、向某A在场内放码,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其中李某甲抽水获利3万元。向某丁放码获利8500元,向某A放码获利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庚、向某F、薛某甲等人的证言;3.巴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制作的勘验笔录;4.被告人李某甲、向某A、向某己的供述和辩解。
4.2017年,李某甲先后两次在建始县**酒店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封金花的方式赌博,第一次安排向某己在场内抽水、向某A在场内放码;第二次黄某甲在场内放码。李某甲获利2万余元,向某A获利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庚、向某F、薛某甲、李某辛的证言;3.巴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制作的勘验笔录;4.被告人李某甲、向某A、向某己的供述和辩解。
5.2018年2月,李某甲在向某乙位于巴东县**镇****园**栋**室的房屋内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封金花的方式赌博,李某甲在场内抽水,向某己服务,向某A放码。李某甲、向某A获利人民币2.25万元,向某己分得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庚、向某F、薛某甲的证言;3.巴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制作的勘验笔录;4.被告人李某甲、向某A、向某己的供述和辩解。
八、向某己在其他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罪
2012年至2018年,刘某某纠集马某某、周某甲等人先后组织周某乙、覃某某、向某己等人,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镇、**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2009年1月至2016年7月,刘某某等人经营的巴东县**有限责任公司以典当名义,从事非法放贷业务,非法放贷收取服务费和利息,共涉及231个自然人和1家公司。刘某某安排周某甲负责**典当行的日常工作,配备鄂Q****奥迪越野车作为讨账工具车,组织向某己、黄某G等人采取威胁、贴身跟随、滋扰等手段讨账。
1.2009年6月、11月,向某G先后两次在巴东县**典当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万元,利息3分,后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2014年至2017年,周某甲多次带向某己、黄某G到向某G经营的*丁厂、宾馆找向某G要账,期间,向某己在向某G宾馆吃住蹲守数天,直至向某G还账1.8万元才离开。
2.2009年10月21日,向某H在巴东县**典当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月息3分。2014年至2015年,因向某H无力继续偿还本息,周某甲带向某己、黄某G多次电话催债,并到向某H家中以辱骂、威胁的方式逼迫向某H还钱。
3.2012年,杨某C先后在巴东县**典当有限公司借款40万元,后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2015年至2018年,经刘某某安排,周某甲带向某己、黄某G等人多次到杨某C以及其生意伙伴办公室、工地催杨某C还款,还逼迫杨某C给刘某某指定的要账专用车(鄂Q****奥迪越野车)加油两次共400元。2018年3月,杨某C在**酒店请客,周某甲和向某己在未得到杨某C允许情况下到杨某C请客的包房和杨某C等人一起吃饭,饭后周某甲得知杨某C要到恩施办理贷款,于是安排向某己跟着杨某C到恩施,等到贷款办下来就还典当行的账。到恩施后杨某C请求向某己不再跟随,向某己借机向杨某C索刘某某要钱财,杨某C不得已给向某己微信转账1****。
4. 2011年,王某某在巴东县金盛典当有限公司借款40万元。2016年下半年,因王某某无力继续支付利息,周某甲、向某己多次到巴东县公积金管理中心王某某办公室逼王某某还账,并在下班后贴身跟随王某某。
5.2018年8月,刘某某安排周某甲找陈某乙要账。8月10日,周某甲带着向某己到丽水港湾找陈某乙并安排向某己跟着陈某乙直到其还钱为止。向某己跟随陈某乙吃晚饭,饭后陈某乙身体不适到沿江路一诊所输液,向某己跟随前往并在诊所门口守候。当晚23时许,陈某乙输液结束后让单某某开车来接,向某己不允许陈某乙离开,并电话报告周某甲称陈某乙要逃跑。后向某己也坐上了单传华的车,陈某乙让单某某开车至巴东县公安局信陵派出所伺机报警,才得以脱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典当合同、当票、账务资料、民事诉讼卷宗、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向某I、张某庚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向某H、陈某乙、向某G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向某己的供述和辩解。
巴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4日暂扣被告人向某甲所有的鄂Q*****奥迪汽车、鄂Q*****奔驰汽车;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向某甲家属主动上交人民币74.67万元,巴东县公安局已于当日依法扣押。于2020年3月24日暂扣被告人向某丙所有的鄂Q*****路虎汽车。于2020年3月23日向巴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函禁止本案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丙、向某丁、向某A名下房屋进行交易。
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向某庚、向某癸、向某辛主动向巴东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向某A主动向巴东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向巴东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纠集他人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向某乙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向某丙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税某某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向某丁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向某戊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向某己随意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向某庚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向某辛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向某壬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向某癸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武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向某A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向某丙、税某某、向某丁、向某戊、向某己、向某庚、向某辛、黄某甲、李某甲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武某某在原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永才
税明星
彭 蔚
检察官助理:李 冲
张 瑶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税某某、向某己、黄某甲、李某甲、向某壬、向某癸、向某A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被告人向某丙、向某丁现羁押于巫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向某戊、向某庚、向某辛现羁押于建始县看守所;被告人武某某现在宜昌监狱服刑。
案卷材料和证据3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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