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朝阳区***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郭某甲、方某某、何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了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至5月15日,周某某(已起诉)从徐某某(已起诉)处以150元每张的价格分多次共计购得《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B)证》175张后,以每头牲猪收取10元或20元的价格,将《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B)证》分别销售给了被告人向某甲、郭某甲、何某某、方某某、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在逃)等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年4月9日到5月14日,被告人向某甲用周某某、向某乙、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名字,以每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500元,分20多次从周某某处购买了57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二、2019年4月17日到5月4日,被告人郭某甲用自己的名字、李某甲、黄某某、龚某某、郭某乙等人的名字,以每头牲猪10元,分6次从周某某处购买了29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三、2019年4月9日到5月14日,被告人方某某用自己的名字和李某乙的名字,以每头牲猪10元,分5次从周某某处购买了14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四、2019年5月7日到5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以每头牲猪10元,分6次从周某某处购买了13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向某甲被传唤到案;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郭某甲被抓获到案;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郭某甲、方某某、何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B)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雄辉
检察官助理:刘丽芳
2020年5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电话: 向某甲150********、郭某甲139********、方某某139********、何某某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岳阳县公安局暂扣向某甲人民币10万元、郭某甲人民币5.304万元、何某某人民币3.318万元、方某某人民币3.2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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