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武检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向某甲(曾用名向某乙,别名向某丙),女,1963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区,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63********,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重庆市武隆区**街道**路**号**幢**单元**。2017年4月26日,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隆区分局罚款31万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6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2日至同年8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向某甲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隆区分局行政处罚。2018年1月,被告人向某甲注册加入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该平台无任何公司、实体产业、产品,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主要计酬依据,设置投资分红、代理奖、业绩奖三种分红模式。投资分红是指会员每天可享受其投资金额的1.4%分红比例;代理奖又称“推广佣金”,是指会员可享受其发展的一代至二代下线会员购买代理等级费用的10%提成,三代会员购买代理等级费用的20%提成;业绩奖是指根据会员一至六级的代理等级,分别可享受下线一代至二十代所有会员每天投资金额分红的5%-20%提成。
被告人向某甲加入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后,通过组织下线人员聚餐、宣传盈利模式、协助总代理收取会员费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其下线层级3级以上,下线人数60人以上。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向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博旅项目技术方案及补充约定、技术开发(委托)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冯某某、甘某某、卢某某、杨某甲、李某甲、张某甲、成某某、肖某某、张某乙、陆某某、王某甲、杨某乙、汪某某、陈某甲、何某某、陈某乙、邵某某、郑某某、王某乙、杨某丙、王某丙、刘某某、冉某甲、余某某、葛某某、王某丁、古某某、朱某某、冉某乙、窦某某、冉某丙、陈某丙、罗某某、李某乙、袁某某、吴某某、候某某、童某某、叶某某的证言及张某乙的手书证言;
3.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明知博旅理财网络投资平台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上下级关系,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仍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会员,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向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 春 雨
检察官助理:上官李刚
2020年9月18日
附:
1.案卷11册,散页38页,光盘2张;
2.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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