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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甲职务侵占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88********,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区**镇**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向某甲利用其担任**有限公司驻贵州区域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的贵州区域客户向某乙、刘某甲等11人支付的货款合计人民币151487元,侵占钱款用于个人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向某甲于2020年4月27日到四川省达州市**区**派出所投案,后移交至云霄县公安局;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向某甲家属已代其归还侵占的所有资金,**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向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刘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云霄县财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514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宏坚

检  察  官:朱文秀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_相关法律条文

_附相关法律条文:

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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