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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向某甲,曾用名向某乙,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5********,土家族,中专文化,个体导游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凤凰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凤凰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1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向某甲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事实

2018年下半年,向某甲以替考给予金钱报酬为由,先后联系并组织向某丙、邹某某、龙某甲、龙某乙(四人均另案处理)代替他人参加2018年全国导游资格证湘西地区考试。其中向某甲代替隆某某参加了笔试和面试,并顺利通过了考试;向某丙代替了胡某某参加了笔试;龙某甲代替张某某参加了笔试和面试;龙某乙代替吉某某参加了笔试和面试;邹某某代替丰某某参加了笔试和面试,但在面试过程中被考场工作人员当场发现。

二、被告人向某甲诈骗的犯罪事实

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年初,向某甲因网络赌博欠钱,遂以代考全国导游资格证考试或查询导游资格证考试成绩为由,采取伪造合成成绩单的方法,陆续骗取了被害人唐某某、蒋某某、龙某丙、田某甲、岳某某等十余人考试费用或查询费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份,唐某某通过朋友认识向某甲,向某甲对唐某某骗称可以通过特殊渠道帮忙代考导游证,没考过则全额退款。唐某某信以为真,遂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陆续通过微信给向某甲转账15600元,其中包括支付考试保证金11000元,考试费600元以及通过考试的尾款4000元。向某甲向唐某某发送了其伪造的成绩单截图,显示唐的考试成绩合格。

2.2018年11月左右,吴某甲通过朋友得知向某甲可以帮忙办导游证。向某甲骗称有绿色通道可以帮助吴某甲办理导游证,但需要20000元手续费。吴某甲信以为真,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向某甲支付10000元定金。向某甲承诺帮助办理导游证相关事宜,并在考试结束一个月后告知吴某甲自己可以通过内部渠道查询考试成绩,吴某甲遂委托向某甲代为查询成绩,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再次给付向某甲1000元,向某甲随后向吴某甲发送了一张其伪造的成绩单,成绩单上显示吴某甲考试合格。

3.2018年4月,田某甲通过朋友得知向某甲可以帮忙代考导游证。向某甲骗称代考导游证包过,但需要支付15000元的考试费用,并要求田某甲先交10000元的订金,考试通过后再给付5000元尾款,没考过则全额退款。田某甲于2018年5月2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向某甲支付10000元订金。2018年11月,向某甲再次联系田某甲并向田某甲发了一张其伪造的导游考试成绩单,成绩单上显示田某甲的考试成绩为合格。

4.田某乙与向某甲熟识。2018年上半年,向某甲告诉田某乙可以帮人代考导游证,但需要20000元考试费,考试前先交10000元订金,考试通过后再补交10000元,如果没考过的话就全额退款。田某乙表示同意并先后于2018年4月2日、4月21日给向某甲转账10000元作为考试订金。2018年6月3日,向某甲告诉她要交考试的报名费,田某乙又再次转账300元。2018年12月7日向某甲再次联系田某乙要求转账300元代查考试成绩的,并向田某甲发了一张其伪造的成绩单。成绩单显示田某甲的成绩合格。随后向某甲要求田某甲补交尾款。田某乙先后于2018年12月8日、2019年2月12日通过微信给向某甲转账4000元。

5.2017年11月,贾某某通过朋友得知向某甲可以给人代考导游证并且保证过关,收取费用20000元。因贾某某与向某甲均系龙山县人,因此轻易相信了向某甲的谎言,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向某甲10000元。2018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结束后,向某甲向贾某某发了一张其伪造的成绩单,成绩单显示贾某某的成绩合格。

6.何某某因工作原因于2016年与向某甲结识。2018年上半年,向某甲对何某某骗称可以帮忙代考导游证。何某某于2018年3月28日,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向某甲转账10000元作为考试订金。2018年11月,向某甲以需要帮忙疏通考试关系为由,要求何某某再次转钱,何某某又给他转账1200元。导游资格考试结束后,向某甲伪造了何某某考试合格的成绩单并要求何支付尾款,何某某于2018年11月29日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再次给向某甲支付10000元。

7.石某某与向某甲相识。2018年5月8日,向某甲告诉石某某有一个代考导游证的名额,需要缴纳15000元的代考费。石某某信以为真。向某甲要求石某某先交5000元订金,考过后补齐尾款,如果没有考过则全额退款。石某某于当日给向某甲转账5000元。后向某甲又告知石某某需再交5000元订金,石某某于2018年5月19日给向某甲转账5000元。2018年7月8日,向某甲再次找到石某某,要求缴纳300元报名费,石某某遂给向某甲转账300元。2018年12月7日,向某甲告诉石某某缴纳300元可以提前查询考试成绩并向石某某发了一张其伪造的成绩单,成绩单显示石某某的成绩合格,石某某遂转给向某甲300元。次日,向某甲联系石某某要求她补齐尾款,石某某再次转给向某甲2500元。

8.曹某某通过唐某某介绍于2018年左右认识了向某甲。2018年4月1日,向某甲对曹某某骗称可以花费15000元帮助代考导游证,并让曹某某先交5000元作为订金,考过后再补齐尾款。如果没考过则全额退款。于是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向某甲5000元。考试前向某甲再次找到曹某某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考试时间过后向某甲又多次找到曹某某要求其支付尾款,但曹某某因察觉可能有诈,便没有再支付尾款。

9.王某某与向某甲系“**旅行社”的前同事。王某某从朋友处得知向某甲可以帮忙代考导游证并找到向某甲询问代考事宜,向某甲当时没有答应,王某某遂作罢。后向某甲又主动找到王某某告诉王某某可以代考导游证并保证通过,考试费用15000元,但须先缴纳10000元订金。考试通过后将尾款补齐,没考过的话就全额退款。王某某表示同意并跟向某甲说自己有朋友也想代考导游证。向某甲告诉王某某让她的朋友先交15000元的订金。2018年3月王某某朋友“龙某丙”、“郑某某”和“龙某丁”陆续分别向王某某转账15000元,共计45000元。王某某于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11月这段时间,多次用微信给向某甲转账,共计47300元。2018年11月,向某甲给王某某发了四张伪造的成绩单,成绩单显示王某某及其上述三个朋友考试成绩均为合格。

10.龙某丙于2018年底参加了全国导游资格考试。考完后通过其朋友吴某甲认识向某甲。向某甲告诉龙某丙支付300元手续费可以提前帮忙查询成绩。龙某丙得知后先后告知四个朋友。2018年12月19日龙某丙通过微信给向某甲支付了五个人共1500元手续费。第二天向某甲通过微信给龙某丙发送了伪造的考试合格成绩。

11.吴某乙通过朋友得知向某甲可以代考导游证,并添加向某甲微信询问代考事宜。向某甲骗称可以代考,并向吴某乙发送了两张代考通过的导游证,吴某乙遂相信。向某甲告知吴某乙代考费用为20000元,须交10000元订金,考试通过后再补齐尾款,如果没有考过则全额退款。吴某乙于2019年1月28日、2019年2月12日共计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予向某甲10000元作为代考2019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的订金。

12.2019年2月,岳某某通过其表哥“小黑”认识向某甲并向向某甲咨询导游证相关事宜。向某甲骗称已帮助多人取得导游证。同时告知岳某某代考导游证的费用为20000元,须先交5000元订金,如果考过了再补齐尾款,没考过则全额退款。后岳某某于2019年2月2日用支付宝给向某甲转账5000元,要求其代考2019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其表哥“小黑”也预先交付向某甲5000元代考订金。

13.2018年5月,蒋某某通过朋友认识向某甲。向某甲骗称可以通过“特殊渠道”帮助蒋某某拿到导游证,费用为15000元,蒋某某表示同意。向某甲要求蒋某某先交10000元订金,蒋某某先后于2018年10月11日、10月12日微信转账给向某甲10018元。

14.鲁某某通过朋友得知向某甲可以代考导游证,并添加向某甲微信。向某甲骗称2019年的全国导游资格证考试有13个代考名额,代考费用15000元,现已被预定9个。要求鲁先交10000元订金,如果考过再将尾款补齐,没考过的话就全额退款。鲁某某表示同意,并于2018年10月12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向某甲5000元作为代考订金。

2019年2月,向某甲在诈骗行为败露后陆续向唐某某、石某某、吴某甲等十余名被害人出具了欠条,但一直未予偿还并四处躲藏。

2019年5月30日,向某甲被被害人唐某某发现并扭送至凤凰县公安局沱江派出所。

2019年9月26日,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2018年导游资格考试部分人员成绩表,显示曹某某、吴某甲、王某某、贾某某、石某某、何某某、田某甲、田某乙、龙某丙、郑某某、罗某某、唐某某均系缺考,并无成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欠条、部分造假合格成绩、考试文件、2018年导游资格考试部分人员成绩表、证明材料、处理意见函、考试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丙、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吴某甲、王某某等十余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面试视频、微信转账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代替被害人参加并通过国家考试及查询考试成绩等事实,以伪造国家考试成绩单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考试费用、查询费用,涉案数额共计人民币17931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王岸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甲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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