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镇**行政村 村,现住址同上。被告人向某甲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9年3月28日被含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因需要核实有关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14日(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晚,被告人向某甲在家中喝酒后,想到同村村民蒋某甲(女,2004年生)一人在家,且蒋某甲家二楼的房屋正在装修,没有安装窗户,可以翻入室内,因此产生了进入蒋家对蒋某甲实施强奸的想法。当晚10时左右,被告人向某甲将同村村民向某乙家放在屋外的梯子搬来,靠在蒋某甲家东墙边,顺梯子翻入蒋某甲家二楼,然后沿室内的楼道进入蒋某甲家一楼,欲对蒋某甲实施强奸犯罪。到蒋家一楼后,被告人向某甲没有找到被害人蒋某甲的卧室,错入蒋家的卫生间,因在卫生间躲藏时碰倒卫生间的物件造成响动,被害人蒋某甲听到声音后从卧室到在卫生间查看,发现了被告人向某甲,于是被害人蒋某甲大声呼救,并问被告人向某甲为什么进入自己家中,被告人向某甲谎称自己正被人追打,因此逃到蒋某甲家躲避,在和蒋某甲对话时,被告人向某甲几次准备用手搭蒋某甲的肩膀,但被蒋某甲躲过。后蒋某甲要求被告人向某甲离开,并打开大门,被告人向某甲因感到害怕,从大门逃离了现场。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向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乙、王某某、向某乙、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甲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辨认笔录:被害人蒋某甲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深夜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过雪山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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