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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等2人容留卖淫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宁市检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xx,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住宜宾市南溪区**街**号**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某{$甲},广东华商(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xx,男性,1994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9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住扶沟县城关镇书院街5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魏xx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xx伙同同案人吕佳轩(在逃)为牟取非法收入,利用其在广东省普宁市**镇冠盛国际酒店名庭KTV当任部长同案人吕佳轩的助理,多次通过被告人魏xx在酒店客房部开房,容留卖淫女杜某某、林某某(均行政处罚)在客房部8楼至13楼的客房中卖淫。卖淫女每卖淫一次,过夜向嫖客收取嫖资1500元、不过夜向嫖客收取嫖资2000元,不过夜的向丽从中收取200元、过夜的向丽从中收取300元,后将非法所得交给吕佳轩。其中杜某某卖淫9次,林某某卖淫8次。至2020年9月1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查获,卖淫女杜某某、林某某,嫖客杨某甲、张某某(均行政处罚)被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照片;2.证人林某某、杜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杨某甲、侯某某、史某某的证言;3.现场照片;4.被告人xx、魏xx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xx、魏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x、魏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向x、魏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xx

检察官助理:陈xx

(院印)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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