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向梦虎,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3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梦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下午,被告人向梦虎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万家旺门窗厂二楼文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盗得文某某家中港币二百余元、人民币二十元、金戒指两个、金手链一条。经鉴定,被盗的两个黄金戒指、一条黄金手链共计价值9949元。
案发后,被告人向梦虎于2019年12月1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文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向梦虎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梦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梦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梦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向梦虎犯盗窃罪判处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益才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向梦虎现羁押在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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