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向治根,男,居民身份证4331271975********,1975年**月**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永顺县**镇**组。2014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治根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向治根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余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治根,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期限15天,时间自2019年2月11日至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6日12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向治根到被害人余某某与人合租的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房,趁余某某做饭未关门,进入余某某504房客厅,盗得被害人余某某放在客厅椅子上的黑色挎包一个,包内有价值人民币474元的粉色vivox7手机一台、黄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80元;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客厅椅子上的红色挎包一个,包内有价值人民币1752元的银色苹果6S手机一台、内装现金500元的红包一个、内装现金20元的红包一个,尔后逃离现场。逃离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向治根将二个挎包内的二台手机和现金拿出,其他物品丢弃。同日18时许,公安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向治根抓获,扣押其所盗两台手机、600元现金发还两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余某某、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向治根的供述和辩解;5、盗窃现场视频;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治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治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治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向治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治根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湘红
2019年2月14日
附项:
1、被告人向治根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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