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向涛,男,1982年**月**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身份证号码510704198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区**路**号**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江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涛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向涛以举报江苏**技术有限公司及公司员工的违规违法行为相要挟,敲诈勒索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人民币560万元,后因该公司报警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采购订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向涛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涛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涛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向涛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迅
检察官助理:邹利俊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向涛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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