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向润,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2000********,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路**号**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以强奸罪、抢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润涉嫌强奸罪、抢劫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于2020年9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6日、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向润将网友被害人梅某某约至其暂住处厦门集美区**街道**路**号**室。在该房间内,被告人向润以刮胡刀相威胁,强行与被害人梅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后,被告人向润又殴打、威胁被害人梅某某,迫使其说出密码后,使用被害人微信向自己微信转账人民币885.13元,并劫取被害人OPPO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110元。随后,被告人向润又再度强行与被害人梅某某发生性关系。经鉴定,上述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808元。经鉴定,被害人梅某某受伤,致左眼部挫伤,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向润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手机一部、作案工具电动刮胡刀一把被一并缴获。归案后,被告人向润在审查起诉阶段拒不如实供述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部、电动刮胡刀一把等物证;
2.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向润的供述和辩解;
6.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厦门市集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7.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润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梅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可计价值人民币1803.13元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润犯强奸罪、抢劫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均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沙
检察官助理:吴昌辉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向润被逮捕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电动刮胡刀一把、U盘一个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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