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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清菊、向红华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向清菊(外号“向丽”“丽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75********,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镇**村**号,被抓获前租住于吉首市中大花园D栋908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古丈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4日被该局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7日经古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20日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6月21日收治于贵州省铜仁阳光康复医院。2020年8月**日收治于吉首市戒毒康复中心(吉首市第三病室)。

被告人向红华,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石家冲街道曙光村一组,被抓获前住吉首市**花园**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古丈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4日被该局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7日经古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7月24日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日收治于吉首市戒毒康复中心。

本案由古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清菊、向红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古丈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古丈县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于2020年7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向清菊多次向吸毒人员张某某、梁某某夫妻(二人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海洛因。因向清菊双腿不能行走,被告人向红华在明知向清菊贩卖毒品的情况下,多次为向清菊送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向清菊给吸毒人员梁某某、张某某夫妻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共计17次。梁某某通过L28547****的微信号**次共计给向清菊xiangLii90的微信号转毒资人民币6**0元。向清菊17次贩卖毒品均由向红华将毒品送至约定的取货地点。

2、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向清菊给张某某贩卖300元甲基苯丙胺和200元海洛因,张某某通过z314326949的微信号给向清菊xiangLii90的微信号转毒资人民币500元。后向红华将毒品送至吉首市老州医院门口,张某某联系从事运输的私家车司机称是药品叫司机取货后带至古丈。

3、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向清菊给张某某贩卖300元甲基苯丙胺,张某某用z314326949的微信号给向清菊xiangLii90的微信号转毒资人民币300元。向红华将毒品送至吉首市老州医院门口,张某某驾车在老州医院门口将毒品取走。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向清菊、向红华在吉首市中大花园D栋908室向清菊的租住房里被古丈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民警在向清菊住处查获分装好的疑似冰毒物,净重1.65克;分装好的疑似海洛因物,净重4.64克。经检测,疑似冰毒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海洛因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归案后,两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9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同意移送管辖决定书、改变管辖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病情诊断意见书、微信转账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向清菊、向红华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5、扣押称量取样封装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搜查、扣押、称重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清菊、向红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清菊、向红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向清菊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向红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清菊、向红华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正秀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向清菊、向红华现均收治于吉首市戒毒康复中心。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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