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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科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向科,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日,在重庆市两江新区**苑**栋**楼,被告人向科盗窃罗某某蓝色VIVOX21手机一部和现金300元。2019年10月25日凌晨,在本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网吧,向科盗窃尹某某OPPOR15X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933元。2019年11月2日凌晨,在本市巴南区花溪民主新村**网吧,向科盗窃骆某某OPPOR11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417元。2019年11月5日凌晨,在本市渝中区观音岩**网吧,向科盗窃被害人高某某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900元。2019年11月3日16时许,在本市渝中区较场口**网吧,向科盗窃被害人宋某某华为蓝色NOVA4E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022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向科在本市渝中区较场口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向科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科盗窃公私财物52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科曾经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被告人向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露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向科现羁押在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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