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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胡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向某某(绰号“毛毛”),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乡**村委**组,住怀化市鹤城区**路**期**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蒲卫国,湖南天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9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镇**村委**组**号,住怀化市鹤城区**路**期**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0月13日,安化县公安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向某某发现“**爱捕鱼”游戏平台可以进行网络赌博,并且可以通过充当“银商”从中获利。被告人向某某随即在平台注册了账号,代理该赌博平台,与被告人胡某某一起为该赌博平台进行推广,并为玩家提供游戏获取的“魂石”与人民币的兑换服务,从中赚取差价及平台的返利。现查实,被告人向某某、胡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5万余元,安化县公安局现已将上述违法所得冻结。

被告人向某某、胡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银行流水、笔记本等书证;证人谌某某、黄某某、谌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向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提取、勘查、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网络赌博平台仍参与推广并获取平台返利;担任赌博平台银商,从事资金结算,并以此为业,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向某某、胡某某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如经社会调查评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则可对被告人胡某某适用缓刑。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智星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电话13974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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