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向翊辉,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21970********,白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乡**村**号。2012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翊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向翊辉伙同朱某某(另案处理)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大道**农场**大队一鱼塘屋,趁被害人莫某某、罗某某熟睡之机,盗走被害人莫某某价值人民币383元华为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500余元,盗走被害人罗某某价值人民币582元VIVO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30元。同日,公安机关在该鱼塘屋客厅床铺蚊帐上提取粘取物。经鉴定,上述粘取物STR分型与朱某某STR分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莫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向翊辉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翊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翊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卉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向翊辉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量刑建议书一式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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