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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荣、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向荣,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4年被广东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3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0********,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武冈市**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荣、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向荣、周某某及曾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商量到武冈市城区小区盗窃,当天15时33分,曾某某、周某某、向荣三人开车窜至武冈市**佳苑,将李某某屋内一个保险柜盗走,之后,由向荣驾驶汽车搭起曾某某、周某某到洞口县高沙镇村路边,三人合力将该保险柜撬开,保险柜内有两个价值4000余元的黄金戒指,2000元现金,以及黄金貔貅、银项链、银戒指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向荣、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荣、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荣、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荣刑满释放后五年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两犯罪嫌疑人均是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处罚。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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