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840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8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津市市建路*号*栋*单*房,现住广东省清远市*城*期*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4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贵州省福泉市*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025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县*镇*村*街*排*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8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县*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3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0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山西省忻州市*县*村*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贵州省福泉市*花园*单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杨某甲、罗某某、付某某、杨某乙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始,被告人向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杨某甲、罗某某、付某某、杨某乙等人在本市海珠区敦和路、广州大道等地派发招嫖卡片招揽嫖客,嫖客通过卡片上的电话联系向某某并谈好嫖资,后向某某通过皮条客或直接联系卖淫女段某某、吴某某等(均另案处理)安排卖淫女上门提供性服务,由卖淫女收取嫖资,后与向某某五五分成。刘某某、王某某、杨某甲、罗某某、付某某、杨某乙每日报酬人民币200元,并按各自派发卡片成功招嫖嫖资的25%提成。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付某某、王某某、杨某乙、杨某甲被抓获,同年5月1日,被告人向某某、罗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七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七名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杨某甲、罗某某、付某某、杨某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杨某甲、罗某某、付某某、杨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七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罗某某、付某某、杨某乙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为国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杨某甲、罗某某、付某某、杨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9册24卷。
3、扣押被告人向某某手机7部,付某某手机1部,王某某手机1部,刘某某手机1部、腰包2个、卡片175500张,杨某乙手机1部,罗某某手机1部,杨某甲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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