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运双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向运双,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3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西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后又因盗窃罪被鹰潭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7月11日因盗窃罪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运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至5月24日,被告人向运双多次在醴陵市**镇**街道办事处等地实施盗窃作案,共盗窃手机三台,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5332元。具体是:1、2020年5月24日13时许,向运双在孙家湾镇孙家湾组王某某开设的**农业科技服务社店内盗得黑色苹果手机一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359元;2、2020年5月10日下午,向运双在阳三石街道办事处移动二层居民楼一楼进门右边第一个房间内,盗窃被害人唐某某放在床上枕头边的一台墨绿色朵唯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29元;3、2020年4月12日下午,向运双窜至阳三石街道办事处立新村一栋二层居民楼一楼进门右边第一间房内,盗窃被害人丁某某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344元。2020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向运双在孙家湾镇孙家湾村孙家湾组的**农业科技服务社店附近被该店店主王某某发现后抓获,当场从其身上发现被盗窃手机二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复印件、现场照片及监控视频截图、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手机发票及手机购买记录;2.被害人王某某、丁某某、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向运双的供述和辩解;4.醴陵市价格认定中心(2020)第3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醴陵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5.扣押笔录、搜查笔录;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及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运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运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民

检察官助理:郭秀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