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向远春,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址泸溪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湘西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向远春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8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下半年,王某某在吉首市**社区开发景城公寓项目,将一条公路承包给罗某某,由于王某某无钱付工程款,罗某某垫资困难,经三方协商,罗某某将修路工程转让给吴某、林某某,转让费4万元由王某某付给罗某某。被害人杨某某被王某某聘请到工地协调关系,罗某某多次取款未果便带人堵了工地,杨某某出面垫付了9000元钱并为王某某担保。此后,罗某某又多次联系杨某某取款,但均未取到欠款,罗某某对杨某某心生怨恨,便要向某某教训一下杨某某。
向某某同意后,找到向某甲、李某、梁某甲、向某乙、梁某、向远春,安排他们准备刀具,自己负责寻找杨某某,找到后由向某甲带人将杨某某砍了。商量以后,向某某等人几次到工地附近寻找杨某某未果。
2010年10月9日晚上,向某甲邀约李某、梁仁甲、梁某、向某乙、向远春等人到吉首市“大上海KTV”唱歌。19时许,向某甲接到向某某电话后离开歌厅,二人乘车来到吉首市**社区寻找杨某某。在湘西州司法局大门外一门面的麻将馆,向某某发现杨某某正背对着公路在打牌,向某某就安排向某甲去取凶器并带人来把杨某某砍了。随后向某甲打电话告诉李某已经找到人,叫他带人到红旗门租住的地方去,自己直接去了出租屋内取了五把菜刀。李某接到向某甲电话后,带领向某乙、梁仁甲、梁某、向远春等人离开“大上海KTV”去和向某甲汇合,向某甲把四把菜刀分别发给李某、向某乙、梁仁甲、向远春,自己拿了一把,并交代李某、向某乙、梁仁甲、向远春说:“你们四个人等下就和我下车砍人,要砍的人就在电大附近的一个麻将馆里面,是背对马路坐的,等下要砍就把那人砍到位,”四人答应后,向某甲又交代梁某讲:“你到车上莫下车,守到车子,等下我们砍完人就坐这个车子走。”19时50分许,向某甲等人来到吉首市**社区州司法局门口,向某甲持刀首先冲下车,李某、向某乙、梁仁甲、向远春持刀紧随其后,梁某留在出租车上守车。五人冲进麻将馆,向某甲持刀向杨某某背部砍了一刀,李某、向某乙、梁仁甲、向远春也持刀与向某甲一起围着杨某某乱砍,杨某某被五人砍了四十余刀。尚某某欲打电话报警,被梁仁甲持刀威胁。砍了一阵后,五人乘车逃离现场。
被害人杨某某被立即送往州人民医院救治,于次日凌晨0时30分左右死亡。经检验:被害人杨某某因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裂伤、多处骨折、开放性血气胸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上网追逃,被告人向远春于2019年10月13日在浙江省嘉善县**镇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向远春的供述,证明向远春供认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向远春被向某甲和李某邀约后,向远春、向某甲、向某乙、李某等人持菜刀在吉首市新桥村电大附近麻将馆内,砍一个男子的事实。
2、同案犯的供述:向某甲供述,证明罗某某、向某某因争抢工程纠纷,指使向某甲去砍杨某某,向某甲于2010年10月9日安排梁某守车接应,带领李某、向远春、向某乙、刮刀(梁仁甲)持菜刀在吉首市**社区湘西州司法局门口麻将馆里,乱刀砍击杨某某,其中向某甲、李某、向远春、向某乙、刮刀5人持刀砍击致杨某某死亡的事实;李某供述,证明因为向某某的老板罗某某的工程被杨某某抢走了,向某某指使向某甲去砍杨某某,向某甲于2010年10月9日安排梁某守车接应,向某甲带领李某、向远春、向某乙、梁仁甲5人持菜刀在吉首市**社区湘西州司法局门口麻将馆里,乱刀砍击杨某某,致杨某某死亡的事实;向某乙供述,证明2010年10月8日被向某甲、李某接到吉首,知道罗某某、向某某向某某、向某甲等人是为了砍人后,于2010年10月9日晚,向某甲安排梁某守车接应,向某甲带领李某、向远春、向某乙、梁仁甲5人持菜刀在吉首市**社区湘西州司法局门口麻将馆里,乱刀砍击杨某某,致杨某某死亡的事实;梁仁甲供述,证明2010年10月9日晚,向某甲安排梁某守车接应,向某甲带领李某、向远春、向某乙、梁仁甲5人持菜刀在吉首市**社区湘西州司法局门口麻将馆里,乱刀猛砍杨某某,致杨某某死亡的事实;梁某供述,证明2010年10月9日晚,是向某某指使向某甲砍人,向某甲安排梁某守车接应,向某甲带领李某、向远春、向某乙、梁仁甲5人持菜刀在吉首市**社区湘西州司法局门口麻将馆里砍死人的事实;罗某某供述,证明因为工程的事,向某某喊向某甲带人砍死杨某某的。
3、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10月9日晚,在州司法局外麻将馆里,看见五个男青年拿菜刀,5人都动手砍被害人“豆老大”的过程;杨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10月9日晚,在州司法局外麻将馆里,看见五个男青年拿菜刀,五人都动刀砍被害人杨某某的过程;证人尚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10月9日晚,在州司法局外麻将馆里,看见五个男青年拿菜刀,五人都动刀砍被害人杨某某的过程;证人吴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10月9日晚,在州司法局外麻将馆里,五个男青年拿菜刀,五人都动刀砍被害人杨某某的过程;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10月9日晚,看见五个男青年拿菜刀冲进州司法局外麻将馆里,砍伤被害人杨某某的事实。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内发现大量血迹,印证有案件发生。
5、法医学尸检报告及照片,证明被害人杨某某被他人砍伤头部、颈部、胸部、背部、肩部、臂部、腿部等处共40多刀,因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裂伤、多处骨折、开放性血气胸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6、辨认笔录:杨某某确认梁仁甲是在砍人过程中,是拿刀威胁不准群众报警的人;向某甲、向远春是一起砍人的同案人;李某确认向远春是一起砍人的同案人。
7、书证: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证明向远春经上网追逃,于2019年10月13日在浙江省嘉善县**镇被抓获;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证明吉首市公安局于2010年10月9日20时10分接到报案,2010年10月10日立案侦查,2019年10月17日对向远春执行逮捕;鉴定意见告知书,证明杨某某死因鉴定已书面告知向远春;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和被害人基本情况;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事实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地位、作用是法庭审理查明了的事实,且同案人均已经作出判决;谅解书,证明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远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远春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向远春接受邀约,持刀对被害人实施了侵害行为,系本案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远春11年6个月以上12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青生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光盘1张。
3.起诉书1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谅解书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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