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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集萍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向集萍,女,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9001197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集萍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的一天,被告人向集萍在广汉市雒城镇东西大街西一段180号老环保局楼下出售300元甲基苯丙胺给周某某。

2、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向集萍在广汉市雒城镇东西大街西一段180号老环保局楼下出售300元甲基苯丙胺给周某某。

3、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向集萍在广汉市雒城镇东西大街西一段180号老环保局楼下出售300元甲基苯丙胺给周某某。

4、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向集萍在广汉市雒城镇东西大街西一段180号老环保局楼下出售500元甲基苯丙胺给周某某。

    5、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向集萍在广汉市雒城镇东西大街西一段180号老环保局楼下出售300元甲基苯丙胺给周某某。

6、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向集萍在广汉市雒城镇东西大街西一段180号老环保局楼下出售200元甲基苯丙胺给周某某。

7、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向集萍在广汉市雒城镇东西大街西一段180号老环保局楼下出售500元甲基苯丙胺给周某某。

8、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向集萍在广汉市雒城镇东西大街西一段180号老环保局楼下出售300元甲基苯丙胺给周某某。

9、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向集萍在广汉市雒城镇湖南路二段满天星KTV旁的小巷内出售850元甲基苯丙胺给周某某。

10、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向集萍在广汉市雒城镇湖南路二段满天星KTV旁的小巷内出售850元甲基苯丙胺给周某某。

2020年9月25日,民警挡获被告人向集萍,并在其家中查获疑似毒品2.29克、吸毒工具一套。经检验,疑似毒品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集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集萍多次出售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集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集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向集萍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莉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向集萍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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