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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雨、杨某某等4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1595号

被告人向雨,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1********,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路**房。2012年4月9日,因盗窃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6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红花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1********,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住红花岗区**小区**栋**单元**室。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红花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从权,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301990********,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乡**村**组**号,住**小区**房。2015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6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红花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号,住红花岗区舟水桥菜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红花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未羁押),同年12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雨、杨某某、吴从权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5月10日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19年6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8日、29日、10月5日、11月10日夜,被告人向雨邀约被告人杨某某经预谋后,由向雨携带剪钳、裁纸刀、测电笔等工具,由杨某某驾驶其贵C****2号牌长安星卡银白色小型货车,在红花岗区遵义国际商贸城棚户区改造工程3号楼1单元2楼至19楼处,采用撬锁进入配电室割取电缆线的方式,先后四次将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承建安装的该楼的电缆线盗割走,随即运至遵义市红花岗区南舟路舟水桥菜市口销赃给王某甲。被盗电缆线分别为WDZN5*25电缆线264米,WDZN5*16电缆线132米,BV10mm2电缆线3000米。经鉴定:涉案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49462元。

2、2018年10月某日夜,被告人向雨伙同被告人杨某某以及“东东”(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银河路官井隧道附近,将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银河项目龙景小区二小区5号楼电井内的ZKYJV-4*120+1*70电缆线50米盗走。经鉴定:涉案被盗电缆线价值16329元。

3、2018年10月某日夜,被告人向雨伙同被告人杨某某以及“东东”(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遵义市新蒲新区幸福家园小区7区35栋楼下空坝处,将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放该处的NH-YJVO.6\lKV-3*35+2*16电缆线110米盗走,经鉴定:涉案被盗电缆线价值8404元。

4、2018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向雨邀约被告人杨某某、吴从权,经预谋后,由向雨携带剪钳、裁纸刀、测电笔等工具,由杨某某驾驶其贵C****2号牌银白色小型货车,在红花岗区共青大道遵义七中门口公路花池处,盗走由海南丽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安装的共青大道扩容工程花池电缆井内的YJV4X25+1X16电缆线400米。次日凌晨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南舟路舟水桥菜市口销赃给王某甲。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8000元。

5、2018年11月23日晚,被告人向雨伙同被告人吴从权及“东东”(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红花岗区深溪镇坪桥工业园区内,采用翻墙进入遵义玉隆铝业有限公司的方式,盗窃该公司电解车间内风机用VV-0.6/1KV3*95+1*50MM电缆线200米,YJV22-10KV3*70mm电缆线200米,并藏匿于该公司旁的公墓山上。经鉴定:涉案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76000元。

次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经向雨邀约,驾驶其贵C****2号牌银长安星卡小型货车到遵义玉隆铝业有限公司旁公墓山上,将明知是向雨等人盗窃所得的电缆线运往南舟路遵义市第十八中学附近销赃给他人,并收取向雨支付的运费300元。

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盗窃所得,以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于2018年9月28日凌晨5时许、9月29日凌晨4时许、10月6日10时许、11月11日凌晨3时许、11月14日10时许,收购被告人向雨、杨某某、吴从权盗窃所得的共计价值77462元的电缆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提取的口香糖拭子、扣押的作案用运输工具贵C****2号牌车辆一辆;2.被盗电缆线购货合同、发票、进货单、电气安装图、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及通话详单、收购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吕某某、王某乙、简某某、班某某、彭某某的报案及陈述;5.被告人向雨、杨某某、吴从权、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物证检验报告、DNA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及方位示意图、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雨邀约被告人杨某某、吴从权等人,八次实施盗窃建筑工地的铜芯电缆线的行为,犯罪金额合计178195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曾两次因故意(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被告人杨某某受被告人向雨邀约,分别伙同被告人向雨、吴从权等人,七次实施盗窃建筑工地的铜芯电缆线的行为,犯罪金额合计102195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明知是被告人向雨、吴从权盗窃所得,而驾驶自己的车辆予以转移协助销赃,从中获取“运费”,且转移脏物价值数额达76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吴从权受被告人向雨邀约,分别伙同被告人向雨、杨某某等人,二次实施盗窃建筑工地的铜芯电缆线的行为,犯罪金额合计104000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曾两次因故意(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被告人向雨、杨某某等人盗窃所得,而五次予以收购,且价值总额达7746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异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向雨、杨某某、吴从权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8523****、13368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4张、作案工具贵C****2号牌长安星卡汽车一辆(存放于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湘江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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