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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鸿安抢劫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912号

被告人向鸿安,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21976********,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桑植县**镇**街村**街**号。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6月12日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鸿安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事前,被告人向鸿安与老李(另案处理)商量抢夺,由向鸿安负责动手,老李负责驾驶摩托车接应逃脱。2016年4月9日18时许,向鸿安与老李驾驶摩托车在本市常平镇伺机作案。当途经常平镇天鹅湖附近路段时,向鸿安二人见被害人杨某某脖子上戴着一条金项链(价值约7814.4元)站在路边。随后,老李将摩托车停在附近等候接应,向鸿安下车趁杨某某不备,抢走其戴在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得手后,向鸿安往老李的摩托车方向逃跑,但被杨某某及同行人员追上并控制在地。老李见状立即停车上前解救,并持刀威胁杨某某等人。杨某某等人害怕受伤便放开向鸿安。后向鸿安与老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2019年9月10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天河区抓获向鸿安。破案后,未能起回上述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参考认定表,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郑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身份材料等书证,监控录像,被告人向鸿安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鸿安无视国法,结伙抢夺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鸿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向鸿安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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