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鼎运输毒品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向鼎,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路**号**栋**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2月14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5年9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鼎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12月23日、2020年3月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向鼎携带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与他人驾驶川******号轿车从成都出发,沿京昆高速往攀枝花行驶。次日6时许,当车行至攀枝花市西区**路收费站出口处被民警查获,当场从川******轿车内查获冰毒可疑物47.78克。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微信截图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向鼎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鼎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47.7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冉春晴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向鼎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