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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一军等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0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0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晚上,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被告人吕某甲、张某某共谋后,由被告人张某某在家中秘密给其丈夫吕某丙喂食安眠药,待其昏睡后,张某某通知吕某甲来到家中,二人向被害人吕某丙嘴里灌农药,欲将其杀害。后来,因为被害人吕某丙苏醒,极力反抗,而未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6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吕某丙对张某某予以谅解。被告人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绿色农药瓶子、医用塑料针管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吕某乙、田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吕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吕某甲、张某某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毒物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张某某因为婚外情,而合谋让被害人吕某丙服用安眠药昏睡后,又向其嘴里灌农药,欲将其杀害,由于吕某丙苏醒后极力反抗,而未将其杀害致死。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张某某的行为属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吕某甲、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召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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