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于1995年7月21日被陕西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2010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抢劫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吕某某预谋抢劫被害人魏某某财物,并准备匕首、胶带。当日18-19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某至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路**号,以嫖娼为由进入被害人魏某某的住处,在发生性关系后非但不支付嫖资,反而向被害人魏某某“借钱”,遭被害人魏某某拒绝,被告人吕某某用手掐被害人魏某某脖子,并拿出匕首恐吓,当场劫得被害人魏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500元。
当日1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离开现场前被他人发现,当即搂住并用匕首架在被害人魏某某脖子上,逼迫他人退出房间。被告人吕某某将刀放在床上准备用胶带捆绑被害人魏某某,被害人魏某某夺刀失败,过程中手部被划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并被捆绑控制。他人报警后,现场被警察围住,被告人吕某某继续持刀绑架被害人魏某某为人质,以杀害人质相威胁不准警察进入房间,期间要求警察用枪将其打死、提供食物、饮用水。对峙到次日0时20分左右,经警察反复劝说,被告人吕某某放开人质被警察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记录、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姜军、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吕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操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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