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3506号
被告人吕世辉,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2年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世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7时许,被告人吕世辉来到德阳市旌阳区八角井镇东河镇菜市场东门处,使用随身携带的盗窃工具将被害人武某某的一辆绿色之舟电动三轮车盗走,当吕世辉将盗窃三轮车骑行至鞍山路正基首席时,被被害人家属挡获,后吕世辉被出警民警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认定,被盗绿色之舟电动三轮车的价格为人民币9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世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世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世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吕世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吕世辉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吕世辉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继学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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