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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世露、黄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吕世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四川省**镇**路**号**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1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三台县公安局从广元监狱解回追诉漏罪,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世露、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26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2日,被告人吕世露、黄某某共谋盗窃电瓶车,黄某某驾车搭乘吕世露从中江县城到达在三台县西平镇九州家园小区,由吕世露实施盗窃行为,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于三台县西平镇九州家园小区2栋后巷道内的一辆红色玫瑰之约牌两轮电瓶车盗走,吕世露将盗得的电瓶车骑行至中江县城,黄某某将电瓶车销赃。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2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世露、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3.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款收据;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世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世露、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吕世露、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世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雄

检察官助理:杨世伟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吕世露现被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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