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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义群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吕义群,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4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丰县**镇**社区**路**巷**号**室,住海丰县城东镇**小区**花园**区**栋**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义群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2019年11月1日先后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吕义群被居住于海丰县城东镇**巷北**号的钟某某、彭某某夫妇二位老人雇请做家务,并在其家住宿。2019年5月初,钟某某将其夫妇的存款现金约六万四千元存放在其房间的衣柜内。至2019年5月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吕义群窃取钟某某房间衣柜内六万多元回自己家后,将其中二万元存放在自己家里的保险柜内,四万元到海丰县城大好彩酒家对面的中国农业银行转账给其儿媳丁某某。然后,被告人吕义群又到海丰县城东镇老车头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现金人民币1000元转账给其妻子颜某某的妹婿朱**看病。当天晚上8时许,钟某某发现失窃后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被告人吕义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凌晨零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吕义群家中扣押赃款二万元,以及被告人吕义群转账给其儿媳丁某某四万元的转账单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义群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小青

2020年1月13

附:

    1.被告人吕义群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公安机关补充移送的《情况说明》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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