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亮亮盗窃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吕亮亮,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与前次判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因犯抢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亮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亮亮于2020年8月1日14时许,在蓟州区下仓镇西焦庄村盗窃李某某山地自行车(价值400元)一辆,后吕亮亮骑着该自行车窜至下仓镇刘总兵村,发现该村张某某的女儿将门钥匙藏在门口附近,待其离开后吕亮亮找到该钥匙并开锁进入张某某家中,将屋内银元、铜锁、邮票、手表(价值336元)、硬币等物盗走。后吕亮亮翻墙进入张某某家邻居吴娟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吕亮亮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

2、被告人吕亮亮的供述和辩解;

3、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亮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亮亮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亮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亮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臧洋

检察官助理:王建锋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吕亮亮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2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