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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伟康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吕伟康,男,1992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7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永康市**镇**村**路**号2008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2011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8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伟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吕伟康来到武义县壶山街道松源村对面交投功能区工地,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挖机内的显示屏和电脑板盗走。经武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显示屏和电脑板的价格为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快递单、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吕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伟康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伟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伟康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素群

2020年3月10

附:

1.被告人吕伟康现被羁押在武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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