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伟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吕伟康来到武义县壶山街道松源村对面交投功能区工地,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挖机内的显示屏和电脑板盗走。经武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显示屏和电脑板的价格为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快递单、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吕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伟康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伟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伟康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素群
附:
1.被告人吕伟康现被羁押在武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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