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吕健伟,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干工程,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村**小区**排**号。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薛酉凯,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9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号。2014年3月1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79********,汉族,中专文化,华旭燃气设备厂销售员,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号楼**号。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4月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健伟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9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薛酉凯涉嫌聚众斗殴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将上述案件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因怀疑其前妻刘某某与被告人吕健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遂约定在双方遂约定在北辰道辰悦家园门口附近见面。后吕健伟纠集被告人薛酉凯等人携带镐把赶到约定地点。0时50分许,方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R****3的蓝色高尔夫轿车急加速撞向吕健伟等人,并加速倒车将吕健伟及一同前来的周某某带倒在地致伤。后吕健伟、薛酉凯等人从车内拿出搞把,打砸方某某及其所驾车辆,致方某某受伤。经法医学损伤鉴定,周某某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一级;左膝肢体瘢痕为轻伤二级;体表挫伤为轻微伤。吕健伟左外踝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一级;左肱骨大结节骨折为轻伤二级;左足第一楔骨撕脱性骨折为轻微伤;颏部擦伤为轻微伤;体表挫伤为轻微伤;体表擦伤为轻微伤。方某某多处头皮瘢痕为轻伤二级;面部瘢痕为轻微伤;左肘后瘢痕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物品等物证;2.案件来源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损伤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7.光盘1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健伟纠集被告人薛酉凯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故意驾车撞击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丽芳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吕健伟、薛酉凯、方某某均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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