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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关二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吕关二,曾用名吕德勇,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07年2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3月1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关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水城县南开乡玉兰村四组村民吕某甲因家庭锁事殴打其母亲张某某。2007年1月9日22时许吕某甲的弟兄被告人吕关二、吕某乙(已判决)、吕某丙三人商量将吕某甲叫回家,让其向母亲道歉并送母亲到医院治疗,如果吕某甲不听就将其捆绑回家。后吕关二、吕某乙手持木棒,吕某丙带一根绳子到贵州省纳雍县猪场乡增力村半坡组煤井上找到吕某甲,劝说其回家送母亲到医院治疗,吕某甲拒绝。被告人吕关二用随身携带的木棒打了吕某甲的头部一棒,被告人吕关二、吕某乙持木棒各打了吕某甲左手臂一棒。次日凌晨,吕某甲被送至水城县南开乡卫生院医治,后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吕某甲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棒1根;2.书证:户籍信息、南开乡卫生院诊断证明、户口注销证明;3.证人陈某某、张某某、曹某甲、曹某乙、黄某某、徐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吕关二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关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关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关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关二有期徒刑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律

                                               检察官助理 何小冬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吕关二现羁押于贵州省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物证:木棒1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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