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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其霖盗窃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吕其霖,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镇**村**组**号,无业。于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其霖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4时许,被告人吕其霖在成都市锦江区海椒市东街140号附近路边停车场,破窗从被害人梁某某停放的沪C*****黑色江铃牌越野车内盗走850元现金。同日5时许,被告人吕其霖在成都市锦江区海椒市横街路边,破窗从被害人杨某某停放的川A*****奔驰牌汽车内盗走200元现金。

2020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吕其霖在成都市锦江区佳宏北路74号附近路边停车场,破窗从被害人郑某某停放的川A*****黑色奔驰牌汽车内盗走2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其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其霖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其霖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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