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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军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三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吕军立,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嵩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嵩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军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4月1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被告人吕军立与李某某(已判决)在成都市金牛区**号**幢**层注册成立四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李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吕军立系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自成立起至2014年12月,在未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且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组织业务员以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宣传该公司作为担保方为陕西**铝业有限公司筹集资金,并承诺月利率1.0%—1.5%的高息回报,吸引46名投资参与人在**公司签订合同,共计吸收资金2,214,000元,已支付利息74,780元。吕军立于2019年11月10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军立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军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吕军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吕军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聪

2020年5月13日

  书记员  张慧

附:

1.被告人吕军立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司法鉴定意见书壹册,换押证壹份,提讯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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