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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剑平受贿案)_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吕剑平,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66********,汉族,硕士文化,**医院原**、**,住镇江市京口区**花园**苑**号(户籍在镇江市京口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吕剑平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镇江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15日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剑平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0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吕剑平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吕剑平在担任**院**、**、**期间,利用其先后分管医学装备科(器械科)、招投标(采购)、信息科等部门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设备采购、耗材供应等方面为陈某某、钱某某、王某某、耿某某、罗某某、徐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上述人员贿赂的财物价值人民币计1220811.5元,其中人民币1000000元,美元10000元(折合人民币63635.5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51000元,家俱、电脑等物价值人民币106200元。分述如下:

一、2014年10月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吕剑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镇江*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90000元、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33005元),以及代为支付的住宅供暖设备及安装费用38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一)2014年10月,被告人吕剑平在其**医院办公室收受陈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0000元。

(二)2015年12月,被告人吕剑平在镇江市京口区**花园**苑**号家门口收受陈某某贿赂的人民币30000元。

(三)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吕剑平在镇江市京口区**花园**苑**号家门口收受陈某某贿赂的人民币30000元。

(四)2016年11月,被告人吕剑平在镇江市京口区**花园**苑**号家门口收受陈某某贿赂的人民币30000元。

(五)2017年5月,被告人吕剑平在其**医院办公室收受陈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0000元。

(六)2017年8月,被告人吕剑平在其**办公室收受陈某某贿赂的美元5000元。

(七)2017年11月,被告人吕剑平在暂居的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家门口收受陈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0000元。

(八)2018年,被告人吕剑平收受陈某某以代为支付住宅供暖设备及安装费用方式贿赂的人民币38000元。

(九)2018年6月,被告人吕剑平在镇江市长江路松茸小馆饭店内收受陈某某贿赂的人民币60000元。

(十)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吕剑平在其暂居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家门口收受陈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0000元。

二、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吕剑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镇江**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钱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70000元、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30630.5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一)2013年3月,被告人吕剑平在其镇江市京口区**花园**苑**号家中收受钱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0000元。

(二)2013年底,被告人吕剑平在其镇江市京口区**花园**苑**号家中收受钱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00元。

(三)2015年2月,被告人吕剑平在其镇江市京口区**花园**苑**号家门口收受钱某某贿赂的美元5000元。

(四)2018年8月,被告人吕剑平在其暂居的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家门口收受钱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0000元。

三、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吕剑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镇江*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东王某某贿赂的人民币350000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36000元、以及代为支付的家具货款484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一)2014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吕剑平在其镇江市京口区**花园**苑**号家中收受王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

(二)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吕剑平在其镇江市京口区**花园**苑**号家中收受王某某贿赂的人民币30000元。                                                           

(三)2015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吕剑平在其镇江市京口区**花园**苑**号家中收受王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0000元。 

(四)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吕剑平在其镇江市京口区**花园**苑**号家中收受王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0000元。

(五)2016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吕剑平在其镇江市京口区**花园**苑**号家中收受王某某贿赂的人民币30000元。

(六)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吕剑平在其镇江市京口区**花园**苑**号家中收受王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0000元。

(七)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吕剑平在其镇江市京口区**花园**苑**号家中收受王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00元。

(八)2017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吕剑平在其暂居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家门口收受王某某贿赂的八佰伴购物卡8000元。

(九)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吕剑平在其暂居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家门口收受王某某贿赂的八佰伴购物卡10000元。 

(十)2018年4月,被告人吕剑平在其父亲生前居住的**大学宿舍内收受王某某以吊唁名义贿赂的人民币20000元。

(十一)201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吕剑平在其暂居镇江市京口区江山名洲小区家门口收受王某某贿赂的八佰伴购物卡8000元。

(十二)2018年9月,被告人吕剑平收受王某某以代为支付书房家具货款方式贿赂的人民币27600元。

(十三)2018年10月,被告人吕剑平在其岳父扬中的灵堂收受王某某以吊唁名义贿赂的人民币20000元;

(十四)2019年1月,被告人吕剑平收受王某某以代为支付客厅家具货款方式贿赂的人民币20800元。

(十五)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吕剑平在其暂居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家门口收受王某某贿赂的八佰伴购物卡10000元。

(十六)2019年7月,被告人吕剑平在其镇江市京口区**花园**苑**号家中收受王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0000元。

四、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吕剑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江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00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5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一)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吕剑平在其镇江市京口区**花园**苑**号家中收受耿某某贿赂的八佰伴购物卡5000元。

(二)2014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吕剑平在耿某某位于扬州的公司内收受耿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

(三)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吕剑平在其镇江市京口区**花园**苑**号家中收受耿某某贿赂的八佰伴购物卡5000元。

(四)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吕剑平在其镇江市京口区**花园**苑**号家中收受耿某某贿赂的八佰伴购物卡5000元。

(五)2016年,被告人吕剑平在扬州出差时收受耿某某贿赂的人民币30000元。

(六)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吕剑平在其**医院的办公室收受耿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0000元。

(七)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吕剑平在其镇江市京口区**花园**苑**号家中收受耿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

五、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吕剑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镇江**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罗某某贿赂的人民币80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一)2015年底,被告人吕剑平在其镇江市京口区**花园**苑**号家中收受罗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0000元。

(二)2017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吕剑平在其暂居的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家门口收受罗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                                                           

(三)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吕剑平在其暂居的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家门口收受罗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0000元。

六、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吕剑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江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及价值19776元的电脑一台,并为其谋取利益。

(一)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吕剑平在其暂居的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外收受徐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二)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吕剑平在其暂居的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家门口收受徐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三)2018年8月,被告人吕剑平收受徐某某贿赂的价值19776元电脑一台。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吕剑平被镇江市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至办案点接受讯问,其间主动供述了监委尚未掌握的收受王某某、耿某某、罗某某、徐某某等四人贿赂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任职通知、合同、发票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钱某某、王某某、耿某某、罗某某、徐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剑平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剑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吕剑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剑平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剑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剑平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梅花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吕剑平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赃款人民币1220811.5元现扣押于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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