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吕卓林,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9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镇**村**队**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1日被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卓林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吕卓林驾驶车牌为赣E*****的白色奥迪轿车到玉山县**镇**村,用脚踹开郑某某家的后门进入屋内,在一楼卧室四处翻找财物,未盗得财物。
2、2020年4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吕卓林驾驶车牌为赣E*****的白色奥迪轿车经过玉山县**镇**村林某某家时,见林某某骑电动车出门,便进入未锁房门的林某某家,在一楼卧室的黑色女士钱包内盗得190元现金。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郑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卓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卓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系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卓林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慧艳
检察官助理:占鑫平
(院印)
2020年8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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