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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向阳、高建峰寻衅滋事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17号

被告人吕向阳,男,现年28岁,生于1985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3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宝鸡市金台区**路**号院**栋**号。曾于2007年9月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3年10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高建峰,男,现年29岁,生于198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宝鸡市金台区**村**组**号。曾于2008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9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向阳、高建峰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吕向阳于2012年5月6日凌晨,在本市金台区曙光路“外滩88”酒吧外,因岳某某未接其敬的香烟,便心生不满,遂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岳某某脸部划伤,经鉴定系轻微伤。

2、被告人吕向阳、高建峰于2013年7月26日20时30分许,在本市金台区中山东路“绿地”练歌房门口,因挪车问题与出租车驾驶员孙某某发生争执,为泄私愤,遂将被害人孙某某打伤,并对其驾驶的出租车进行打砸,经鉴定孙某某系轻伤,出租车毁损价值312元。

3、被告人吕向阳于2013年10月9日17时许,在本市渭滨区火炬路豪门酒店门口手持钢管对被害人赵某某进行殴打,并用砍刀对其车辆打砸,经鉴定赵某某系轻伤,车辆毁损价值12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指认笔录等书证;

2、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

4、证人段某某、王某某等5人的证言;

5、被害人岳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吕向阳、高建峰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向阳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高建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吕向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高建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人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宏博

助理检察员:王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1、案卷三册,散页证据材料若干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6份

3、被告人吕向阳、高建峰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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