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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向阳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758号 

被告人吕向阳(绰号“三毛”),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冕宁县,公民身份号码51343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四川省冕宁县**镇**组**号。2002年6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梓潼县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20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4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向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吕向阳到江油市太平镇红庙村2组一自建房处,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随后,吕向阳骑着所盗的电动车来到太平镇红庙村4组一自建房处,意图将何某某停放该处的电动车上的五块蓄电池盗走,因行人路过,吕向阳未将已拆下的蓄电池带离现场,后吕向阳将胡某某的电动车销赃。经鉴定,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54元,被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勘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向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向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向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吕向阳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吕向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吕向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强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吕向阳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2册100页、散件1页及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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