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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啓霖运输毒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6〕52号

被告人吕啓霖,男,1989年****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人,身份证件号码Y*******,汉族,初中文化,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元朗******室,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啓霖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6年3月1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吕啓霖根据“老板”(另案处理)的指示从香港来到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同年12月1日21时许,吕啓霖根据“老板”的指示,在**街道**酒店附近乘坐一辆事先安排好的丰田小车到惠州市惠东县城,从一骑摩托车人手中接到毒品后,吕啓霖乘坐丰田小车回到惠东县**酒店,再换乘另一辆出租车,欲按“老板”的指示将毒品运往深圳市蛇口**村。当日23时许,吕啓霖乘坐的出租车行至惠阳区沙田收费站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在吕啓霖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毒品6大包,在其身上外套口袋查获毒品1小包。经鉴定,查获的7包毒品均检出氯胺酮成分,氯胺酮含量为61.13/100至68.03/100,净重合计6008.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啓霖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锦山

2016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吕啓霖现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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