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540号
被告人吕国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定陶县**镇**庄**村**庄**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镇**路**号**幢**室。2010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国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国成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晚,被告人吕国成在上海市徐汇区**新村门口附近,将二小包冰毒(重约2克)交给吴某某(另处)帮忙出售。后吴某某至徐汇区**路附近的**KTV,以每包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二小包冰毒出售给吸毒人员徐某某。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吕国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吕国成的供述等,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吴某某、徐某某、费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相关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被告人吕国成经吴某某帮助将少量冰毒贩卖给徐某某等人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吕国成的到案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前科资料等,证实被告人吕国成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国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国成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国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国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国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吕国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旭红
检察官助理:姚亦凡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吕国成(1**/2090**)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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