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士有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吕士有,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21979********,汉族,初中,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绥棱县**乡**村**组)。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士有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吕士有和姜某甲来到天津市静海区梁头镇李庄子村林某甲的暂住处,质问姜某甲的前夫林某甲关于孩子抚养问题时,与林某甲、及林某甲的哥哥林某乙等人发生打架,后吕士有打电话喊来姜某甲的弟弟姜某乙。后吕士有持啤酒瓶殴打林某乙,致林某乙受伤。经鉴定,林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1月13日,民警在河北省保定市徐河桥村村委会附近将被告人吕士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

4、辨认笔录;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被告人吕士有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士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娟

检察官助理崔文慧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吕士有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