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天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吕天天步行至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妇幼保健院内电动车9号停车位时,看见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红色绿源牌电动车停放在此处充电,车上插有车钥匙,便将该车盗离现场,并将该车留作自用。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吕天天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人民币2442元,该车已追回并归还给被害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发票、车辆合格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口信息、抓获经过;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天天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现场监控录像。
量刑情节证据:书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天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天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24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吕天天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以及坦白、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吕天天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练晶晶
书 记 员:刘 娜
附:
1.被告人吕天天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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