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8〕1137号
被告人吕子凉,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67********,汉族,高中文化,原中共**社区总支部委员会书记,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3月1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3日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水草(绰号“鳗仔”),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79********,汉族,大专文化,原中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3月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3日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3月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3日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建兴,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曾因犯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3日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雅池,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14日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2月20日假释,2014年12月13日刑罚执行完毕。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3日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子颜(绰号“豆豉”),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9日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3日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3日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3日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丁,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吕厝东头埔里265号。曾因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4月24日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7年2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3日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戊,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厦门市同安区*镇**村**里**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3月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3日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己,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4日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庚,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6月1日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3日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辛,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4日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壬,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曾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贩卖毒品罪,于1997年1月26日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6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4年4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4日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癸,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4日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嘉聪,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甲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4日因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2018年9月7日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乙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51********,汉族,初中文化,**村老人协会会长,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5月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丙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56********,汉族,初中文化,**村老人协会成员,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5月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丁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45********,汉族,小学文化,**村老人协会副会长,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吕厝里547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5月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子凉、吕水草、吕某甲、吕某戊、吕某己、吕某庚、吕某辛、吕某癸、吕某壬、吕丙某、吕乙某、吕丁某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吕建兴、吕雅池、吕子颜、吕某丙、吕某乙、吕某丁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吕嘉聪、吕甲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分别于2018年6月13日、2018年9月19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8年7月10日、2018年9月2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7月13日和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吕子凉、吕水草、吕某甲、吕某己、吕某壬、吕某丙、吕建兴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将被告人吕子凉、吕水草、吕某甲、吕某戊、吕某庚、吕丙某、吕乙某、吕某辛、吕某癸、吕某壬、吕某己、吕丁某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吕建兴、吕雅池、吕子颜、吕某丙、吕某乙、吕某丁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补充完毕后,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二次延长被告人吕子凉、吕水草、吕某甲、吕某戊、吕某庚、吕丙某、吕乙某、吕某辛、吕某癸、吕某壬、吕某己、吕丁某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吕建兴、吕雅池、吕子颜、吕某丙、吕某乙、吕某丁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案的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依法延长被告人吕嘉聪、吕甲某涉嫌强迫交易罪案的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泰普生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二期)工程、厦门市环东海域医院桩基工程等项目陆续在厦门市同安区**社区己被政府征用的地块开建。分别时任中共**社区党总支部书记、中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吕子凉、吕水草为在相关项目施工中谋取利益,纠集被告人吕某甲、吕雅池、吕建兴、吕某乙、吕某丙、吕子颜、吕某丁、吕某辛、吕某癸、吕某戊、吕乙某、吕丁某、吕丙某、吕某壬、吕某己、吕某庚、吕嘉聪、吕甲某等人,形成了以被告人吕子凉、吕水草为首,其余被告人为骨干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实施二起强迫交易案,一起寻衅滋事案,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强迫交易罪
1、泰普生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二期)项目由中国**有限公司承建,厦门**有限公司(挂靠**有限公司)是该项目主体结构工程前期劳务分包商。2015年10月18日,厦门**有限公司与林某某(别名林某某)、陈某某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林某某(别名林某某)、陈某某协调采购、协助供应项目建设用沙、石子、水泥、商品混凝土及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租赁(俗称“做地材”)。2015年11月份,林某某、陈某某组织工人进驻工地施工后,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强揽工程,被告人吕子凉、吕水草组织吕某甲、吕建兴、吕雅池、吕子颜、吕丙某及吕某戊(因事未到会,但表示认同会议内容)到同安区西柯镇西福路168号被告人吕水草经营的茶叶店开会商议对策。会中被告人吕子凉首先对开会的目的定调,后讨论一致认为该项目系一段时间以来村里被征用地块第一个开建项目,地材、土方一定要拿到手。商议决定由被告人吕建兴、吕某甲等人采用运载沙子堵工地大门、组织老人到工地静坐等方式阻扰施工,被告人吕子凉、吕水草则以村干部的身份出面“协调”,迫使林某某、陈某某把该项目的“地材、土方”转给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并商议每人先拿出人民币5000元作为运作经费,工程抢到手后一起分成。会后,被告人吕子凉、吕水草、吕某甲、吕雅池、吕建兴、吕某戊等人即按分工组织实施。2016年3月2日至20日间,被告人吕某甲、吕建兴、吕雅池、吕子颜、吕某戊等团伙成员多次伙同吕乙某、吕丁某、吕丙某组织的社区老人不断滋扰、阻扰工地施工。林某某、陈某某最终被迫接受被告人吕子凉、吕水草“协调”。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吕乙某借厦门市同安区**社区老人协会的名义与林某某、陈某某签订转让协议书,后由被告人吕某甲出面与福建**劳务有限公司进一步签订土方开挖、转运回填、消纳(俗称“做土方”)分包合同。得逞后,该犯罪集团依之前口头约定对利益进行分配:被告人吕子凉、吕水草、吕某甲、吕建兴、吕雅池、吕子颜、吕某戊各得10%的股份,吕乙某、吕丙某各得5%的股份,其余20%股份由被告人吕某甲再分配。至案发,已完成并结算土方、地材工程金额为人民币498200元。
2、2017年12月,长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标承建厦门环东海域医院桩基工程(合同金额人民币72953674.11元,其中地材部分678.1万元、土方部分996.1万元),任命林某甲为该项目负责人,筹建了以林某甲胞兄林某乙为项目生产负责人、林某甲姐夫林某丙为材料员的项目部。被告人吕子凉、吕水草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获悉该项目要开工建设,负责施工的是潘涂村人林某甲等人后,为强揽该工程,采用上述相同手法,由被告人吕建兴、吕雅池、吕子颜、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庚、吕某辛、吕某癸、吕某壬、吕某己、吕嘉聪、吕甲某、吕乙某、吕丙某、吕丁某等人及组织的村里老人多次到工地滋扰,阻扰施工,致使工地无法施工。2017年12月16日上午,施工单位被滋扰、阻扰施工时报警,被告人吕水草在吕子凉的授意下,前往工地“协调”。后,被告人吕子凉联系代建单位李某某到吕厝村部“协调”,被告人吕子凉、吕水草、吕乙某、吕丙某、吕丁某参会,共同要求李某某将该工程的地材、土方交由吕厝村村民做。2017年12月17日,西柯镇政府召集施工方、社区村委会、老人协会进行协调,被告人吕子凉借社区党总支部书记身份强行要求施工方必须找**社区的人做该项目的地材、土方,才能保证顺利施工。施工方林某甲等人私下了解到被告人吕雅池与被告人吕子凉系叔侄关系,便找到被告人吕雅池商谈,于 2017年12月22日,出具一份委托书(内容系协助协调关系)给被告人吕雅池。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误以为被告人吕雅池拿到了该项目的地材、土方,其他成员被告人吕建兴、吕某乙等人不满该项目地材、土方工程由被告人吕雅池一方独占,遂于2017年12月25日、26日伙同被告人吕某丙、吕子颜、吕某丁、吕某庚、吕某辛、吕嘉聪、吕某癸、吕某壬、吕某己、吕金道、吕甲某等人及被告人吕丁某组织的老人到工地继续阻扰施工。被告人吕子凉、吕水草为平衡内部关系,于2017年12月26日和吕乙某、吕丙某、吕丁某等人协同镇包村干部组织被告人吕雅池、吕建兴等人协调,后被告人吕雅池、吕建兴等人分别按55%和45%对施工方委托的项目进行分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委托协议、协议书、劳务分包合同、土方开挖确认、项目工程进度审批表、土方转运回填分包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捐资收款收据、环东海域医院(中山医院)工地报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吴某某、林某丁、于某某、吕戊某、董某某、李某甲、洪某某、李某某、颜某某、吕己某、陈某甲、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吕子凉、吕水草、吕某甲、吕某戊、吕某庚、吕丙某、吕乙某、吕某辛、吕某癸、吕某壬、吕某己、吕丁某、吕建兴、吕雅池、吕子颜、吕某丙、吕某乙、吕某丁、吕嘉聪、吕甲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手机视频、照片视听资料等。
二、寻衅滋事罪
2018年1月初,被告人吕子凉、吕水草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发现施工方林某甲、林某乙出具给吕雅池的委托书内容仅是委托吕雅池协调关系,并非将土方及地材委托给吕雅池后心生不满。2018年1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吕建兴、吕某乙、吕雅池、吕某丁、吕子颜、吕某丙等人到该工地滋事,后随意殴打接到保安报告后赶到工地的林某丙及其朋友杨某某、林某丁等人,致被害人林某丙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右眼部挫伤、口腔黏膜三处创口累计长3.6cm,被害人杨某某左枕部头皮软组织肿胀,被害人林某丁左环指远节指骨基底部骨折。随后,被告人吕某丁、吕某丙被接到报警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带回西柯派出所审查。次日,被告人吕子凉、吕水草得知吕某丁、吕某丙被派出所抓了后,一起到派出所将吕某丁、吕某丙担保出来。经鉴定,被害人林某丙、杨某某、林某丁的损伤程度均系轻微伤。
2018年3月9日,被告人吕子凉、吕水草、吕某甲、吕建兴、吕雅池、吕子颜、吕某丁、吕某乙、吕某丙、吕某庚、吕某戊、吕庚某、吕辛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吕某辛、吕某壬、吕某癸、吕某己、吕甲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5月8日,被告人吕乙某、吕丙某、吕丁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吕嘉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吕乙某、吕丙某、吕丁某、吕建兴、吕子颜、吕某戊、吕某甲、吕某乙、吕某己、吕某庚、吕某壬如实供述了其参与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资料;
2.证人林某乙、陈某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林某丁、林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吕子凉、吕水草、吕建兴、吕雅池、吕子颜、吕某丙、吕某乙、吕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6.厦公同鉴(2018)65、75、76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子凉、吕水草、吕某甲、吕某戊、吕某庚、吕丙某、吕乙某、吕某辛、吕某癸、吕某壬、吕某己、吕丁某、吕建兴、吕雅池、吕子颜、吕某丙、吕某乙、吕某丁、吕嘉聪、吕甲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其中,被告人吕子凉、吕水草、吕建兴、吕雅池、吕子颜、吕丙某、吕乙某、吕丁某参与第一、二起强迫交易案,被告人吕某戊、吕某甲参与第一起强迫交易案,被告人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庚、吕某辛、吕某壬、吕某己、吕某癸、吕嘉聪、吕甲某参与第二起强迫交易案,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子凉、吕水草、吕建兴、吕雅池、吕子颜、吕某丙、吕某乙、吕某丁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吕子凉、吕水草、吕某甲、吕某戊、吕某庚、吕丙某、吕乙某、吕某辛、吕某癸、吕某壬、吕某己、吕丁某、吕建兴、吕雅池、吕子颜、吕某丙、吕某乙、吕某丁、吕嘉聪、吕甲某为共同实施恶势力犯罪组成固定的犯罪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吕子凉、吕水草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吕子凉、吕水草、吕建兴、吕雅池、吕子颜、吕某丙、吕某乙、吕某丁犯有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均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吕建兴、吕雅池、吕子颜、吕嘉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子凉、吕水草、吕建兴、吕雅池、吕子颜、吕丙某、吕乙某、吕丁某、吕某乙、吕某丙、吕某丁、吕某庚、吕某辛、吕某壬、吕某己、吕某癸、吕嘉聪、吕甲某在第二起强迫交易犯罪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该部份犯罪事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乙某、吕丙某、吕丁某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建兴、吕子颜、吕某戊、吕某甲、吕某乙、吕某己、吕某庚、吕某壬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志勇
检 察 员:施金连
检 察 员:林 沙
2018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吕子凉、吕水草、吕某甲、吕建兴、吕雅池、吕子颜、吕某戊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吕某庚、吕某辛、吕某癸、吕某壬、吕某己、吕某丙、吕某乙、吕某丁、吕嘉聪、吕甲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吕丙某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吕乙某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吕丁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证据册一册。
4.光盘三张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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