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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学东盗窃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吕学东,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办事处**行政村**号。被告人吕学东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15日被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强奸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 月2 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学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吕学东在界首市城区内,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饮料等物品,价值共计8836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8日8时许,在界首市人民路海澜之家服装店门口,吕学东将被害人王某甲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800元。

2.2020年5月12日5时许,在界首市达实商贸城D5-23号门口,吕学东将被害人祝某某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173元。

3.2020年5月15日10时许,在界首市汪庄路口,吕学东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968元。

4.2020年5月16日4时许,在界首市界光路利隆超市内,吕学东将店内的14件王老吉饮料和2件茶π饮料盗走。经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900元。

5.2020年5月17日8时许,在界首市界光路路东美菱海尔商店门口,吕学东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610元。

6.2020年5月17日11时许,在界首市解放五大街六巷范卫熟食店门口,吕学东将被害人郭某某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3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吕学东的供述和辩解;

5.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学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学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学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多次盗窃,可以从重处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学东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作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吕学东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6页;

3.扣押的电动车、饮料已返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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