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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学东盗窃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吕学东,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X,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西城办事处**行政村**村**号。被告人吕学东于2004年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16年12月27日犯强奸罪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8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学东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吕学东在界首市西城办事处****建筑工地盗窃3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248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吕学东骑电瓶车到界首市西城办事处****建筑工地,盗窃工地上23个“十字”扣件,在离开时被当场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9元。界首市公安局给予吕学东行政拘留六日行政处罚。

2、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吕学东再次骑电瓶车到界首市西城办事处****建筑工地,盗窃工地上101个“十字”扣件,在离开时被当场发现,被告人吕学东弃车逃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24元。

3、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吕学东第三次骑电瓶车到界首市西城办事处****建筑工地,盗窃工地上175个“十字”扣件,在将“十字”扣件装车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领条等书证;

2.证人吕学东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学东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评估的鉴定意见;

6.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学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学东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多次盗窃、累犯、未遂、坦白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并处罚金1000-2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作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吕学东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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