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吕宇航,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无锡市滨湖区**街道**社区**里**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社区**庄**户)。被告人吕宇航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2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6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吕宇航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宇航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宇航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宇航于2020年11月30日凌晨2时许,至本市滨湖区东顾巷家园24号-3门口,采用拉车门的手法,窃得被害人严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苏BL****小型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498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吕宇航处扣押赃款人民币35000元,并发还严某某。
归案后,被告人吕宇航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银行卡等物证;
2.公安机关收集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宇航的供述与辩解;
5.公安机关制作的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宇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宇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宇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宇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宇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娟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吕宇航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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