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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家秀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吕家秀,女,1971**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海南省儋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儋州市**镇**村委会**街**号,住海口市龙华区**小区**号(**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颐亮,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家秀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4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吕家秀与老乡温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商务酒店咖啡厅内,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办理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为由,骗取王某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同日,在该酒店门口处,温某某与吕家秀每人分得人民币2万元。2017年9月4日,被害人王某某经多次询问温某某房子事宜未果后报案。2018年6月10日8时许,民警在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号将温某某抓获。2018年7月9日,吕家秀退还王某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王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温某某、吕家秀的行为予以谅解。2019年11月4日9时40分许,民警在海口市**路一早餐店内将吕家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协议书、残疾人证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温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家秀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家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残疾人财物人民币4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维青

书  记  员:林春苗

2020428

附:1.被告人吕家秀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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