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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将、王煌等33人诈骗)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吕将,男,汉族,湖北省京山市人,1986年6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8606065512,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市石龙镇王家集村4组,住武汉市武昌区欢乐大道东山花园14栋3单元3104。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有贵,男,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1989年4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8904144534,本科文化。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王岗乡王楼村王中村民组32号,暂住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金山华府10栋1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泽钊,男,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1993年3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303232496,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丰田简村二组,暂住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金山华府10栋1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游某某,女,汉族,湖北省**市人,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8********,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市**镇**村**浣**号,暂住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大道**府**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女,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97*********,小学文化。住湖北省孝感市**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艳丽,女,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1987年10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710095443,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旧口镇东方红村三组7号,暂住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西湖明珠。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6********,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男,汉族,湖北省京山市人,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88********,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市**镇**村**组,暂住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场**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21993********,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安陆市**镇**村**,暂住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大道**府**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女,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1991年11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91********,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镇**村**组**号,暂住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国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煌,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1988年9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8809081576,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西正街19号,住汉川市马口镇龚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文林,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1985年1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501133612,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新正街13号,住汉川市马口镇新正街桃园公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喻某某,女,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4********,大专文化。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8********,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乡**街**号,暂住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国际小区附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8********,大专文化。住湖北省汉川市**镇**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6********,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区**道**号,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8********,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路**号**楼**,住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大道**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甲,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3********,高中文化。住汉川市**镇**街**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6********,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街**号,住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女,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1********,本科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组**湾**号,暂住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菜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5********,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台**号,住汉川市**镇**新城**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5********,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道**号,住汉川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女,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9********,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号,住汉川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6********,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汉川市**镇** **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5********,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号**栋**单元,住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银**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0********,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街**村**号,住汉川市**镇**园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5********,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汉川市****办事处**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汉族,四川省**县人,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92********,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县**镇**村**组,住湖北省汉川市**镇****市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7********,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办事处**路**号,住汉川市****办事处**桥**宿舍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女,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1********,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汉川市**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4*********,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湾**号,住汉川市****办事处**道**场**栋**单元** 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0********,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汉川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甲,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3********,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湾**组,住汉川市**镇**道**号**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将、王有贵、江泽钊、游某某、余某、张艳丽、黄某某、田某、王某、姚某某、王煌、熊文林、喻某某、戴某某、蒋某、蔡某、曾某某、蔡某甲、姜某、汪某、刘某甲、周某、余某某、徐某甲、肖某、刘某甲、邹某、黄某甲、曾某甲、孙某甲、陈某甲、胡某某、冯某甲等33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全部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吕将等10名被告人诈骗犯罪事实

2018年11月,被告人吕将与唐某甲(另案处理)共同出资人民币10万元,加盟深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获得“**金融”**、 “**”平台使用权,并约定按照入金数额提成返佣金,其中“**金融”平台返佣比例高达入金数额的50%至60%2019年1月开始,吕将等人以“武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外作为掩饰,购置大量电脑、手机、电话卡等设备,并陆续招募被告人王有贵、江泽钊、游某某、余某、张艳丽、黄某某、田某、王某、姚某某等人,利用“**金融”等平台在武汉光谷**等地进行网络诈骗活动。该诈骗团伙分工明确,成立了销售部和市场部。江泽钊为市场部经理,负责指导市场部业务员游某某、余某在电脑上安装“越狱”软件、浏览器登录国外网站,使用“上粉”软件对购买的facebook账号进行加粉,即自动添加活跃用户为好友,用虚构美女身份,主要选择与会讲中文的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外男性聊天,在初步了解后,谎称很少登录使用facebook账号,要求被害人加微信,随后将被害人微信号推送给公司销售部业务员或向被害人推送销售部业务员微信号;王有贵为销售部经理,带领销售部业务员张艳丽、黄某某、田某、王某、姚某某等人实施具体的诈骗活动。销售部业务员在收到市场部推送的被害人微信号或被害人添加请求后,使用伪装成美女的微信号进行添加。成为微信好友后,王有贵、江泽钊、张艳丽、黄某某、田某、王某、姚某某等人使用虚构的美女模特、化妆师、金融公司职员等靓丽女性身份,按照诈骗话术及流程,用手机和电脑与被害人进行微信聊天;每天用虚构的美女身份照片有关的内容来更新微信朋友圈,用来吸引和博取被害人的好感。在取得被害人的好感和情感上的信任后,谎称有内部消息、专业的分析师或老师指导,将虚假的炒黄金赚钱截图发送给被害人,诱骗被害人进行投资炒黄金。获得被害人投资意向后,再通过微信将”**金融”、“Hugesky”平台开户网址链接发送给被害人,指导被害人在平台上注册账户、充值入金,及下载相应的MT4交易软件。在被害人将钱汇款充值到指定的银行账号后,要求被害人将汇款凭证上传平台和通过微信发送给对应的业务员确认,在确定被害人汇款成功后,由后台给被害人MT4账户内“上分”,引导被害人或者由业务员直接登陆MT4账户进行买卖黄金的操作。上述被告人建立“一号群”等微信工作群,在群里发送需要的诈骗业务信息,分工合作进行诈骗。王有贵作为公司销售部经理和业务指导,主管诈骗平台“王**”后台账户,在微信工作群里发布虚假买涨买跌等数据信息,江泽钊、张艳丽、黄某某、田某、王某、姚某某等人根据群里发布的虚假数据信息,来引导被害人或自己直接进行频繁交易、盲目操作、买涨买跌数据反向操作等,造成被害人资金亏损。2019年5月13日,吕将、唐某甲将全部人员、设备搬迁至湖北省汉川市****办事处**国际“****商务有限公司”内继续进行网络诈骗活动。

现查明,2019年3月7日至案发,吕将团伙采取以上方式,使用“**金融”、“Hugesky”平台骗取多名受害人钱财。其中,利用“hugesky”平台骗取被害人充值入金共计104850马币、9259美金;利用“**金融”平台骗取被害人充值入金共计48000马币、4000新币,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吕将团伙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34520.89元。

经湖北中新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鉴定,从上述人员作案使用的手机、电脑中检出,该团伙利用“Hugesky”平台骗取被害人充值入金共计94850马币、3000美金;利用“**金融”平台骗取被害人充值入金共计48000马币、4000新币;经湖北中新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人员通过微信发送诈骗信息共计328153条。

各被告人诈骗行为分述如下:

被告人吕将2018年11月与唐某甲共同出资,加盟深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武汉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外作为掩饰,购置设备,招募人员,在武汉或汉川等地,利用“**金融”(Angelo)、等平台进行网络诈骗活动;同时将上述平台的代理权限授权给王煌、熊文林团伙,并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帮助王煌、熊文林团伙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吕将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34520.89元,发送诈骗信息共计328153条;王煌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9248.91元,发送诈骗信息共计277772条;两个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83769.8元,发送诈骗信息共计605925条。

被告人王有贵2019年2月18日入职,为业务主管、销售部经理、同时兼任业务员,和被告人江泽钊各拥有支付业务员业绩提成后剩余佣金收益25%的分红,同时承担支付业务员的底薪工资。2019年3月7日和14日,王有贵使用微信号“The **”诱骗被害人TAN **(微信备注:A陈某某。已入金,微信号:lik*****)在“**金融”平台分别充值入金10000马币和8000马币,共计18000马币;3月24日,王有贵使用微信号“一枚****(dai******)”诱骗被害人LIM **(微信备注:A流***,微信号:k****)在“**金融”平台充值入金4000新币;4月18日,王有贵使用微信号“一枚****(dai*****)”诱骗被害人Lim***(微信备注:B健*,棕油入金,微信号:ki e****)在“**金融”平台充值入金10000马币;4月26日和5月14日,王有贵使用微信号“The **(dai****)”诱骗被害人NG ****(微信备注:A3.9黄***,微信号:idon***)在“**金融”平台两次分别充值入金10000马币,共计20000马币;5月17日,王有贵使用微信号“夏某某(to**”诱骗被害人TAN **(微信备注:3.9陈**,微信号:Eri****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40000马币;5月20日,王有贵使用微信号“夏某某(to**”诱骗被害人Lau **(微信备注:3.13Lau **已入金,微信号:wxi**)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5000马币。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王有贵入职后个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04540.2元,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34520.89元。王有贵持有的手机发送诈骗信息共计205529条。

被告人江泽钊2019年2月18日入职,为市场部经理,同时兼任业务员,和王有贵各拥有支付业务员业绩提成后剩余佣金收益25%的分红,同时承担支付业务员的底薪工资。2019年5月7日,江泽钊使用微信号“梅芳**(Y***)”诱骗被害人SWE**(微信备注:AA崔**,微信号:wxid****)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21000马币。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江泽钊入职后个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4494.6元,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34520.89元。江泽钊持有的手机发送诈骗信息共计14294条。

被告人游某某2019年2月28日入职,为市场部业务员,受江泽钊指导,负责通过facebook、微信等进行客户好友添加工作,成功后向销售部业务员推送被害人账户信息。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游某某入职后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34520.89元。游某某持有的手机发送诈骗微信信息共计1918条。

被告人余某2019年3月16日入职,为市场部业务员,受江泽钊指导,负责通过facebook、微信等进行客户好友添加工作,成功后向销售部业务员推送被害人账户信息。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余某入职后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04801.69元。

被告人张艳丽2019年2月20日入职,为销售部业务员。2019年4月16日、17日、24日和5月10日,张艳丽使用微信号“**(wf**)”诱骗被害人Ng**(微信备注:A开户3.22黄**微信号:w**)在“Hugesky”平台分别充值入金1012美金、1247美金、2000美金和2000美金,共计6259美金;4月30日,张艳丽使用微信号“**(wf**)”诱骗被害人BEH**(微信备注:A开户马**,微信号:wx**)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10000马币。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张艳丽入职后个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8472.7元,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34520.89元。

被告人王某2019年3月11日入职,为销售部业务员。2019年4月18日,王某使用微信号“The**(wj****)”诱骗被害人TEH **(微信备注:B.22郑**,微信号:Ben**)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4150马币;5月14日和22日,王某使用微信号“The **(wj**)”诱骗被害人go* *(微信备注:B3.19V**)开西餐厅,微信号:vg**)在“Hugesky”平台分别充值入金500马币和1000马币,共计1500马币。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王某入职后个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9238.47元,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18000.89元。王某持有的手机发送诈骗信息共计58774条。

被告人田某2019年3月16日入职,为销售部业务员。2019年4月29日,田某使用微信号“Lin ***”诱骗被害人LEW**(微信备注:B3.20**零售业入金,微信号:wxi****)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5000马币;5月16日,田某使用微信号“Lin ****”诱骗被害人郑某甲(微信备注:3.13郑**建筑开户,微信号:cha****)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3000美金。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田某入职后个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0610.3元,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04801.69元。

被告人黄某某2019年3月19日入职,为销售部业务员。2019年4月4日,黄某某使用微信号“**(shin****)”诱骗被害人TAN ** (微信备注:B3.26陈**-建筑工地,微信号:TTe**)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10000马币。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黄某某入职后个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6537元,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04801.69元。黄某某持有的手机发送诈骗信息共计47638条。

被告人姚某某2019年3月18日入职,为销售部业务员。2019年5月7日和9日,姚某某使用微信号“王**(HQ**)”诱骗被害人l**(微信备注:3.13木**已入金,微信号:k**)在“Hugesky”平台分别充值入金4200马币和4000马币,共计8200马币。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姚某某入职后个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3518.12元,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04801.69元。

二、王煌等23名被告人诈骗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煌、熊文林出资,向被告人吕将支付20.5万元加盟费后,通过吕将加盟深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获得“**金融”、 “**国际”(bedrockfxglobal)、“Hugesky”平台使用权,并约定按照入金数额提成返佣金,其中“Hugesky”平台返佣比例高达入金数额的50%2019年1月,王煌和熊文林共同出资,在本市****办事处**国际小区**栋**单元**室租赁办公场地,以“**商务有限公司”对外作为掩饰,购置大量电脑、手机、电话卡等设备,并陆续招募被告人喻某某、戴某某、蒋某、蔡某、曾某某、蔡某甲、汪某、刘某甲、周某、余某某、徐某甲、肖某、刘某甲、邹某、黄某甲、曾某甲、孙某甲、陈某甲、胡某某、冯某甲等业务员;邀请被告人姜某进行人事管理,负责人员的招聘、考勤等工作。上述人员分工合作施诈骗犯罪活动;王煌、熊文林通过吕将安排的技术员在公司的电脑上安装“越狱”软件、google浏览器登录国外网站和facebook软件;以每套15000元的价格,从吕将手中购买了2套“上粉”软件,用“上粉”软件来对购买的facebook账号进行自动添加活跃用户为好友;该团伙成立相应的诈骗业务小组,由喻某某、戴某某、蒋某、蔡某、曾某某、蔡某甲为组长,对业务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管理;该团伙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建立管理群、**汉川公司群、公司交流群(**捞金群)、小组群等多个微信工作群,在微信群内提供诈骗用图、虚假交易截图、注册、入金和防止重复添加被害人微信等指导、交流;全部业务员均冒充女性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当需要语音对话时,由女性业务员配合来和被害人进行微信语音聊天;同时,该团伙由戴某某负责,组织召开早会、晚会,收集、解决在诈骗犯罪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蔡某负责购买、分发用于诈骗的facebook账号;被告人喻某某、戴某某、蒋某、蔡某、曾某某、蔡某甲、汪某、刘某甲、周某、余某某、徐某甲、肖某、刘某甲、邹某、黄某甲、曾某甲、孙某甲、陈某甲、胡某某、冯某甲等业务员,在电脑或手机上,登陆facebook账号,虚构美女身份,主要选择与会讲中文的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外男性聊天,在初步了解后,谎称很少登录使用facebook账号,让被害人加微信。在添加成为微信好友后,继续用虚构的美女模特、化妆师、金融公司职员等靓丽的女性身份,按照诈骗话术及流程聊天;同时,上述人员每天用虚构的美女身份照片有关的内容来更新微信朋友圈,吸引和博取被害人的好感。在取得被害人的好感和情感上的信任后,谎称有内部消息、专业的分析师或老师指导,将虚假的炒黄金赚钱截图发送给被害人等,诱骗被害人进行投资炒黄金。获取被害人投资意向后,通过微信将“**金融”(Angelo)、“**国际”(bedrockfxglobal)、“Hugesky”平台开户网址链接,发送给被害人,并指导被害人在平台上注册账户、充值入金,及下载相应的MT4(MetaTrader4)交易软件。在被害人充值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后,要求被害人将汇款单上传至平台或发送给业务员,各小组业务员将汇款单等充值入金截图发送给组长,由组长发送给蔡某,由蔡某与唐某甲对接,通过诈骗平台确认被害人是否成功充值入金,并登录平台的后台账户来记载、统计客户入金数额及每名业务员诈骗数据。被害人充值入金成功后,由后台给被害人MT4交易账户内“上分”,被害人或业务员登陆MT4账户进行操作。之后,喻某某、蒋某、蔡某甲、汪某、刘某甲、周某、余某某、徐某甲、肖某、刘某甲、黄某甲、曾某甲、孙某甲等人根据公司微信群内发布的虚假数据信息,来引导被害人或自己进行频繁交易、盲目操作、买涨买跌数据反向操作等方式,造成被害人资金亏损。

现查明,2019年3月26日至案发,被告人王煌、熊文林团伙,采取以上方式,使用“**金融”(Angelo)、“**国际”、“Hugesky”平台,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其中,利用“Hugesky”平台骗取被害人充值入金共计44913马币、3300美金、300新币、1746澳元;利用“**金融”(Angelo)平台骗取被害人充值入金共计21000马币;利用“**国际”平台骗取被害人充值入金共计350新币、1000美金。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王煌、熊文林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9248.91元。

经湖北中新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鉴定,从上述人员作案使用的电脑、手机中检出,该团伙利用“Hugesky”平台骗取被害人充值入金共计41913马币、2300美金、300新币;利用“**金融”平台骗取被害人充值入金共计21000马币;利用“**国际”平台骗取被害人充值入金共计350新币、1000美金。经湖北中新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人员通过微信发送诈骗信息共计277772条。

各被告人诈骗行为分述如下:

被告人王煌与熊文林共同出资,加盟深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鑫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外作为掩饰,购置设备,并招募人员,利用“**金融”(Angelo)、“**国际”(bedrockfxglobal)、“Hugesky”平台进行网络诈骗活动。王煌实际负责团伙的运营与管理。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王煌、熊文林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9248.91元,发送诈骗信息共计277772条。 

被告人熊文林与王煌共同出资,加盟深圳***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鑫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外作为掩饰,购置设备,并招募人员,利用“**金融”、“**国际”、“Hugesky”平台进行网络诈骗活动。熊文林为股东,通过微信群或不定期到公司查账等方式对诈骗团伙进行掌控。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王煌、熊文林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9248.91元,发送诈骗信息共计277772条。

被告人喻某某2019年1月7日入职,和王煌是夫妻关系,化名“玉佩”,负责账务、员工工资的支出等工作,同时,为诈骗业务三组组长,组员有刘某甲、刘某甲、邹某、陈某甲、胡某某等人。2019年4月28日,喻某某使用微信号“Olivi**”诱骗被害人Ha***(微信备注:St***,微信号: che****)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630马币;4月30日,喻某某使用微信号“Olivi***”诱骗被害人LAI **(微信备注:je** ,微信号:hin**)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2050马币;5月5日,喻某某使用微信号“Oliv**”诱骗被害人ma**(微信备注:ma***,微信号:wxid_2****)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300美金;5月9日,喻某某使用微信号“Oliv**(tia****)”诱骗被害人BOO **(微信备注:le**,微信号:wxid_q**)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2100马币;5月16日,喻某某使用微信号“Oliv***”诱骗被害人郑**(微信备注:金** ,微信号:boon****)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10000马币;5月16日,喻某某使用微信号“Oliv***”诱骗被害人LOH **(微信备注:Loh** ,微信号 se****)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2100马币。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喻某某入职后个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9888.4元,小组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9254.34元,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9248.91元。喻某某持有的手机发送诈骗信息共计13711条。

被告人戴某某2019年1月7日入职,为诈骗业务四组组长,组员有周某、余某某、肖某、黄某甲、曾某甲、孙某甲等人;同时,戴某某负责团伙日常业务管理与指导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戴某某入职后小组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7213.64元,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9248.91元。

被告人蒋某2019年1月7日入职,为诈骗业务六组组长,组员有汪某、徐某甲、冯某甲等人。2019年5月10日,蒋某使用微信号“Le**(Lee88**) ”诱骗被害人Low **(微信备注:A+Q4.27l**,微信号:wxid_b49****)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1000马币。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蒋某入职后个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650.5元,小组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1280.63元,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9248.91元。蒋某持有的手机发送诈骗信息共计32118条。

被告人蔡某2019年1月7日入职,为诈骗业务一组组长,组员均已离职。蔡某负责诈骗所需的Facebook账户的购买、分配,联系处理诈骗平台技术方面问题;和上线吕将、唐某甲对接,登陆、管理诈骗平台后台数据,记载、统计各业务员诈骗入金的数额。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蔡某入职后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9248.91元。

被告人曾某某2019年1月7日入职,为诈骗业务二组组长,组员均已离职。曾某某后期负责用“上粉”软件对诈骗用的facebook账号进行自动添加活跃用户为好友的工作。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曾某某入职后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9248.91元。曾某某持有的手机发送诈骗信息共计16662条。

被告人蔡某甲2019年1月7日入职,为诈骗业务五组组长,组员均已离职。2019年5月13日,蔡某甲使用微信号“Ann**”诱骗被害人lee**(微信备注:QAA+4.25李***,微信号:skyl****)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300新币。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蔡某甲入职后个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500.3元,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9248.91元。

被告人姜某2019年3月1日入职,化名“张伟”。姜某明知王煌等人开设的“****商务有限公司”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然帮助该公司在58同城上发布高薪招聘启事,并负责公司人事招聘和人事后勤、考勤等管理工作,为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姜某入职后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9248.91元。

被告人汪某2019年3月4日入职,为蒋某小组成员。2019年3月26日、4月3日和25日,汪某使用微信号“Be**(Yoy**)”诱骗被害人TIO **(微信备注:A开户投钱3.20,张***,微信号:Chu****昵称:无泪**)在”**金融”平台分别充值入金10000马币、10000马币和1000马币,共计21000马币;4月30日,汪某使用微信号“Le**”诱骗被害人CHIN**(微信备注:投Q++3.22,码**,微信号:sam****)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2100马币;5月7日,汪某使用微信号“B***”诱骗被害人Lie**(微信备注:A开户投4.19布**,微信号:Bry**)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2000美金;5月13日,汪某使用微信号“Be**”诱骗被害人Wong **(微信备注:A开户入金4.19,马**,微信号:elvi**)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840马币。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汪某入职后个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3045.43元,小组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1280.63元,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9248.91元。汪某持有的手机发送诈骗信息共计9985条。

被告人刘某甲2019年3月1日入职,化名“刘康”,为喻某某小组成员。2019年4月25日和5月16日,刘某甲使用微信号“** **”诱骗被害人Jo**(微信备注:A4.1入金新换**,微信号:jsi**)在“Hugesky”平台两次分别充值入金3000马币,共计6000马币;5月1日和2日,刘某甲使用微信号“****”诱骗被害人叶**(微信备注:4.24入金** ,微信号:wxi****)在“Hugesky”平台两次分别充值入金2500马币,共计5000马币。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刘某甲入职后个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8040.1元,小组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9254.34元,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9248.91元。刘某甲持有的手机发送诈骗信息共计78658条。

被告人周某2019年3月1日入职,为戴某某小组成员。2019年4月29日、5月14日和20日,周某使用微信号“西***”诱骗被害人TEOH**(微信备注:V4.23澳洲**,微信号:johnso****)在“Hugesky”平台分别充值入金590澳元、576澳元和580澳元,共计1746澳元;5月8日,周某使用微信号“西***”诱骗被害人萧**(微信备注:V3**,做运输微信号:wxid_1ff****)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1000美金;5月17日,周某使用微信号“西西***”诱骗被害人WONG **(微信备注:Q4.92马来送货员,微信号:k**)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1500马币。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周某入职后个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7559.77元,小组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7213.64元,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9248.91元。

被告人余某某2019年3月1日入职,为戴某某小组成员。2019年4月17日,余某某使用微信号“呗***”诱骗被害人JEFFREY***微信备注:入K4.3新加坡***)在“**国际”(bedrockfxglobal)平台充值入金350新币;4月26日,余某某使用微信号“呗***”诱骗被害人LEE**(微信备注:入K3.29马**,微信号:Marki**)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800马币;4月29日,余某某使用微信号“呗***”诱骗被害人JONG**(微信备注:入K4.12文**,微信号:guo****)在“**国际”(bedrockfxglobal)平台充值入金1000美金;5月14日,余某某使用微信号“呗***”诱骗被害人CHANG **(微信备注:入K4.24马**,微信号:F**)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1000马币。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余某某入职后个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1406.71元,小组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7213.64元,团伙诈骗金额为149248.91元。

被告人徐某甲2019年3月15日入职,为蒋某小组成员。2019年5月6日,徐某甲使用微信号“L** ”诱骗被害人LEE**(微信备注:A+3.20中李****,微信号:Yu****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2000马币。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徐某甲入职后个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280.4元,小组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1280.63元,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9248.91元。

被告人肖某2019年3月21日入职,为戴某某小组成员。2019年5月13日,肖某使用微信号“何***”诱骗被害人le****(微信备注:KK4.30kitkat马来*,微信号:ke***)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1500马币。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肖某入职后个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485.95元,小组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7213.64元,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9248.91元。经湖北省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患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完全),对其行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刘某甲2019年3月1日入职,为喻某某小组成员。2019年5月13日,刘某甲使用微信号“雾里**”诱骗被害人TAN CHEE YON(微信备注:AQ+4.1Simon*销售,微信号:yo**)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800马币。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刘某甲入职后个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325.84元,小组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9254.34元,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9248.91元。刘某甲持有的手机发送诈骗信息共计23465条。

被告人邹某2019年3月21日入职,为喻某某小组成员。邹某使用微信号“****”诱骗他人在“Hugesky”平台注册开户,未骗取他人充值入金。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邹某入职后小组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9254.34元,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9248.91元。邹某持有的手机发送诈骗信息共计7927条。

被告人黄某甲2019年4月15日入职,为戴某某小组成员。2019年5月3日,黄某甲使用微信号“T***”诱骗被害人K*****(微信备注:K,微信号:sexy****)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1500马币。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黄某甲入职后个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451.6元,小组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7213.64元,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16184.91元。黄某甲持有的手机发送诈骗信息共计37674条。

被告人曾某甲2019年4月15日入职,为戴某某小组成员。2019年5月9日,曾某甲使用微信号“陈****”诱骗被害人soon ***(微信备注:St**,微信号:s1**** 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43马币;5月17日,曾某甲使用微信号“陈**”诱骗被害人The**(微信备注:马来**,戴**,微信号: j9rb**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450马币;5月20日,曾某甲使用微信号“陈**”诱骗被害人Ch**(微信备注:J**,微信号:jac**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500马币。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曾某甲入职后个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650.31元,小组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7213.64元,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16184.91元。曾某甲持有的手机发送诈骗信息共计29837条。

被告人孙某甲2019年5月6日入职,为戴某某小组成员。2019年5月21日,孙某甲使用微信号“陈**”诱骗被害人NG **在“Hugesky”平台充值入金1000马币。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孙某甲入职后个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659.3元,小组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2219.96元,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3380.19元。孙某甲持有的手机发送诈骗信息共计13038条。

被告人陈某甲2019年5月6日入职,为喻某某小组成员。陈某甲使用微信号“Th***”诱骗他人在“Hugesky”平台注册开户,未骗取他人充值入金。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陈某甲入职后小组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9788.4元,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3380.19元。陈某甲持有的手机发送诈骗信息共计5312条。

被告人胡某某2019年5月16日入职,为喻某某小组成员。胡某某使用微信号“****”诱骗他人在“Hugesky”平台注册开户,未骗取他人充值入金。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胡某某入职后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495.37元。胡某某持有的手机发送诈骗信息共计5612条。

被告人冯某甲2019年5月16日入职,为蒋某小组成员。冯某甲使用微信号“舞蹈****”诱骗他人在“Hugesky”平台注册开户,未骗取他人充值入金。根据中国银行汉川支行提供的同期汇率换算,冯某甲入职后团伙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495.37元。冯某甲持有的手机发送诈骗信息共计3773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应聘登记表、员工工资表、客户信息表、诈骗话术及敏感国家提示信息、加盟合作协议、营业执照、开户许可、奖惩考勤制度、入金统计表、分组统计表、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微信诈骗条数统计说明、认罪认罚书、上海黄金交易所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3.指认、辨认笔录;4.湖北中新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更正情况说明等鉴定意见;5.证人魏某、王某甲、严某甲等人证言;6.被害人TIO **、CHOK **、NG **、TAN **、TAN **、LIEW **、TAN **、JOH**等人的陈述;7.被告人吕将、王有贵、江泽钊、游某某、余某、张艳丽、王某、田某、黄某某、姚某某、王煌、熊文林、喻某某、戴某某、蒋某、蔡某、曾某某、蔡某甲、姜某、汪某、刘某甲、周某、余某某、徐某甲、肖某、刘某甲、邹某、黄某甲、曾某甲、孙某甲、陈某甲、胡某某、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将、王有贵、江泽钊、游某某、余某、张艳丽、王某、田某、黄某某、姚某某、王煌、熊文林、喻某某、戴某某、蒋某、蔡某、曾某某、蔡某甲、姜某、汪某、刘某甲、周某、余某某、徐某甲、肖某、刘某甲、邹某、黄某甲、曾某甲、孙某甲、陈某甲、胡某某、冯某甲等三十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发送诈骗信息,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吕将诈骗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胡某某、冯某甲诈骗数额较大,其他三十名被告人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将组织、指挥他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同时为他人诈骗犯罪提供帮助,为主犯,应对其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被告人王有贵、江泽钊积极参股并参与诈骗犯罪活动,为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但二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较次,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煌、熊文林组织、指挥他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均为主犯,应对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但熊文林的地位作用较次,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他二十八名被告人受他人邀约或雇请,参与共同诈骗犯罪活动,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但在诈骗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均为从犯,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除被告人王煌、姜某外,其他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志雄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吕将、王有贵、江泽钊、游某某、余某、张艳丽、王某、田某、黄某某、姚某某10人羁押在安陆市第一看守所;喻某某、戴某某、蔡某、蔡某甲、姜某、徐某甲、肖某、孙某甲、胡某某9人羁押在汉川市第一看守所;蒋某、曾某某、汪某、周某、余某某、黄某甲、曾某甲、冯某甲8人羁押在应城市看守所;王煌、熊文林、刘某甲、邹某、陈某甲5人羁押在孝昌县看守所;刘某甲羁押在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九册、补充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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