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吕小玉,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广水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号**楼**号。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2月20日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8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小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 月19 日23 时许,被告人吕小玉在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中国石化加油站旁,用微信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500 元价格将透明塑料袋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0颗和甲基苯丙胺晶体少许贩卖购毒人员詹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吕小玉随身携带的红色拎包查内查获透明塑料袋装甲基苯丙胺片剂6包和琉璃瓶装甲基苯丙胺片剂1瓶。经鉴定,取样检材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贩卖给詹某某毒品共净重1.68克,从被告人吕小玉身上查获的毒品共净重18.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现场检测报告收、微信聊天记录、转帐记录等书证;2.毒品及外包装情况等物证照片;3.证人刘某某、詹某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提取、扣押取样笔录、办案说明等其它证明材料;6.被告人吕小玉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小玉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小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小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莉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吕小玉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3册109页(含讯问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作案工具华为手机1部暂扣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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